“不能偿还”与“不能按期偿还”的区别 律师解惑
律师:
我小舅子公司为了周转资金,跟朋友借款,他朋友要求提供房产抵押或者提供担保人。我小舅子的房产是银行按揭的,还没有供完。由于要款紧急,我小舅子提出来让我给他做担保,只要我履行一个签名形式,钱肯定是他自己还,对这一点他的朋友也很清楚。他那个朋友我们也互相认识,于是我就在保证人那里签名了。可是,我小舅子经营不善,到期未能还款,他朋友将我和我小舅子都告到法院,让我们还款。我找到他朋友,质疑他当初说好钱由我小舅子偿还,为什么要告我。朋友说,借据上面写了小舅子到期不能偿还,我是连带责任人,不是一般保证人。请问:一般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有什么区别吗?读者:刘先生刘先生:
根据我国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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