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时闲时停车 收费将会不同 省里已出台差别化停车收费意见 市里正等待文件
近日,广东省出台停车服务收费新政,提出同一区域停车设施按“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东江时报》记者姚木森 摄
东江时报讯 机动车停车服务将实行差别化收费,不同区域停车设施根据供需状况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的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的可实行低收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按 “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在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费放开近两年后,5月25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和省交通厅联合出台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改进政府定价规则与办法,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同时,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该文件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 “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省里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县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27日,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接受东时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尚未接到文件,接到文件后将积极与省里沟通,研究制定细则。
看点 1
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收费差距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出台后,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费开始放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等五大类停车设施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此次《意见》是首次对政府定价规则与办法进行改进。《意见》称,为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人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看点 2
计时办法多样化可按分钟计费
《意见》还明确了计费方法,提出要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意见》还提出要规范定价行为。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看点 3
扣押车辆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意见》还明确了4大类停车设施收费减免政策,包括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收停车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鼓励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另外,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看点 4
公益性停车设施收支情况要公布
《意见》还提出要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相关链接
五大类停车场收费由政府定价
1 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2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3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4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5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本版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冯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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