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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应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惠州日报 2017-05-07 05:31

本报讯 (记者潘高耸 通讯员杨欣慧 潘 松)记者日前获悉,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的有关决策部署,强化“两新”组织党组织建设,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原则上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

通知还提出,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将支持党的建设明确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和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利用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章程,将党的建设内容写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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