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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6-09-08 15:56

律师:

我老公的朋友因经营需要,向我家亲戚借款100万元。借款时,我家亲戚说,虽然朋友也是知根知底的,最好还是履行一个手续,找个担保人吧。由于双方对我老公都比较信任,就在他们打款写借条的时候,我老公就在担保人那里签名了。现在,这个朋友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本息,我家亲戚很着急,说要我们夫妻俩还钱,还说是我们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的。请问:我老公一个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读者:林女士

林女士: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不能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您老公作为夫妻一方无偿保证所产生的债务,因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那里,也没有从债务人那里获得任何好处,无法给保证人带来任何的利益,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产生任何帮助,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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