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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惠州日报 2016-07-12 17: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政商关系“亲”、“清”互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结合党纪法规和广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第四条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和“清”而不“亲”、为官不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健康成长。

第二章 优化政务服务

第五条 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机关单位应当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广东省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上走在前列。

第六条 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机关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强化政策落实督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让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增强发展信心。

第七条 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机关单位应当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强化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确保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

第八条 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机关单位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等,方便企业准入;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提高服务企业办事效率;开展明查暗访,加强行政效能监督。

第九条 改进政务服务方式。机关单位应当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十条 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机关单位应当全面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为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制定涉及非公有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应当全程公开、决策透明、网上公布、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动态监测,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制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

第十二条 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诉求渠道。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充分发挥“12345”热线电话等平台作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机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应当支持企业涉外应诉。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第十三条 推行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健全完善重点企业挂钩帮扶机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可以按照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用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

第三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二)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六)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

(七)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三)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四)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五)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开展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商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形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 “黑名单”制度,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对于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予以表彰、鼓励、扶持;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者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

第十九条 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引导企业遵循《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指引》,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信守廉洁承诺,推进行业自律,培育廉洁文化。

第五章 强化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纪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三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尊重广东历史和省情,落实“三个区分”,把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握好执纪执法的政策界限。

第二十五条 细化容错纠错办法,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八条 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所指非公有制企业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纪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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