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布打击走私冻品典型案例

信息时报 2021-06-11 01:40

□信息时报记者 段亚雄

为防范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为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相关案件。6月9日,公布了四起典型案例。

走私进口冻品不仅可能传播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还存在传播疫情的风险,对疫情防控带来安全隐患。一些冷库经营者为谋取私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为无合法来源进口冻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

为强化东莞市进口冷链食品全覆盖全链条疫情防控工作,5月8日之后在东莞市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冻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一单四证一码”,违反规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接下来,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冷库经营企业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冻品违法行为,全面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案例1

2020年9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茶山分局联合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对黄某某经营的冷冻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冷库存放有猪头肉、鸭半壳、鸡中翅等无合法来源冻肉一批。经查明,黄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0年8月10日开始,擅自通过租赁东莞市茶山镇XX大楼首层的冷冻仓库开展仓储冻肉制品的经营活动,客户梁某某存储的无合法来源冻肉制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属于进口冻肉制品,总货值近百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无证经营从事仓储服务及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对上述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冻肉的货主另案处理,对当事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55000元。

案例2

2020年9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大岭山分局联合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对东莞市大岭山一仓储服务部经营的冷冻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仓储服务部站台上存放有冷冻牛脊髓、牛腱、冷冻猪后腿等无合法来源冻肉一批。经查明,上述涉案冻肉均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该仓储服务部为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提供场地进行装卸、搬运,无法提供货主信息及涉案冻肉的新冠检测和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构成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对上述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冻肉的货主另案处理,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80000元。

案例3

2020年8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洪梅分局联合海警部门、公安部门对东莞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经营的冷冻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冷库存放有无合法来源冻肉1000余吨。经查明,上述涉案冻肉均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该公司为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提供仓储服务,现场冷库库存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1090余吨,获取违法所得86000余元,构成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对上述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冻肉的货主另案处理,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186000余元。

案例4

2020年9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大岭山分局联合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对东莞市大岭山镇XX工业园罗某经营的冷冻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冷库存放有冷冻猪舌、冷冻猪肚等无合法来源冻肉一批。经查明,上述涉案冻肉均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罗某无法提供货主信息、新冠检测和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自2020年8月以来,罗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收取仓储保管费方式为他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构成了无证经营从事仓储服务及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对上述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冻肉的货主另案处理,对当事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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