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应当开展赔偿磋商东莞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促使赔偿义务人尽快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东莞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促使赔偿义务人尽快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东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为促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尽快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环境,日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公开征求《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据了解,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等五种情形,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增加磋商机制
据了解,2019年5月28日,东莞开始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给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戴上“金箍圈”,谁损害生态环境,谁就承担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而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际工作中,出现诉讼费时耗力等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没有及时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资金迟迟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受损生态环境迟迟得不到修复。
为了解决该问题,东莞拟出台《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修复启动时间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开展的磋商活动。
发生五种情形之一,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管、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这五种情形包括: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在国家、省级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数量巨大”等情形,或通过环境损害评估确认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且符合上述情形的;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签订赔偿协议却拒不履行
将纳入征信系统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当由先发现的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
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形成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报告。工作部门在完成案件调查报告后30日内,根据案件调查报告、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等编制磋商建议书,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30日内确定是否开展赔偿磋商等工作。同意开展的,启动磋商。
工作部门向赔偿义务人下达磋商建议书后,赔偿义务人应当自磋商建议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表明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
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后,工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磋商时间。磋商可以采取多轮磋商方式,但原则上不超过三轮。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工作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工作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企业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怎么办?根据《办法》,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磋商达成部分意见一致、部分意见不一致的,工作部门应当就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提醒
公众若对该《办法》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3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宏伟二路胜安大厦东莞市生态环境局1203室
联系人:钟煜铎
联系电话:0769-23391223
邮箱:dghbfgk@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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