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东莞日报 2021-05-19 10:48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龙头

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产业化工作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东莞市农业农村发展形势,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东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主要农产品保障供应能力,助力乡村产业全面振兴,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相关单位对2016年实施的《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大力推进东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规范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东莞市发展都市农业系列政策,参照新修订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保障东莞市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应,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商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市农业龙头企业可享受本市出台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含休闲农业)、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商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可以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为鼓励东莞市农业企业积极利用外地土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保障东莞市农产品供应,在东莞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市内外的子公司合并报表申报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及农产品电子商务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四种类型企业,根据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三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在金融机构是否有良好的信用。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六)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扶持协议或采购订单,以委托生产、产品收购、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入股分红、利润返还、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创业培训以及品牌加盟经营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企业带动农户包括符合东莞市农业产业政策的本市户籍农户(含转型创业发展上下游产业的农户)、市外户籍农户和对口帮扶地区供莞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农户。

(七)企业保障东莞农产品供应能力。企业在市外有固定的联农带农基地,生产或经营的农产品在同类产品有效保障东莞供应方面排名前列,在保障东莞市主要农产品安全供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八)企业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五条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数据为准,35分)

企业分四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3分,两项均达不到的扣6分。

2、加工、流通及农产品电商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3分,两项均达不到的扣6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3分,两项均达不到的扣6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认定与监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二)企业信用(提交相关信用平台信息佐证材料及企业承诺书,15分)

1、企业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有一项不达标的扣2.5分,两项均不达标的计0分。

3、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金融活动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计5分;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贷记录的扣2.5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数据为准,5分)。

农产品生产型企业: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加工、流通型和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6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

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生产基地(指企业在市内的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农产品生产型企业:种植或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2、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3、农产品专业市场或流通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4、农产品电商企业:有实体体验店(场)和保鲜贮运或其他配套设施。

5、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须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自有产权或者租赁的场地)。

上述第1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第2至第5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情况扣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或保障东莞农产品供应能力(符合1、2、3条其中一条即可。20分)

1、带动本市范围内农户数量。企业带动农户以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扶持协议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企业带动本市农户50户的计5分;带动在本市经营农户超过50户的,每增加1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带动对口帮扶地区农户数量。企业通过长期在东莞对口帮扶地区建立稳定的市外农产品生产购销合作基地有效保障东莞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并有效带动相关地区以及农户发展农业产业致富的,在全市同行业中排名前列且助力东莞市对口帮扶工作有较突出贡献的(以东莞市相关部门或对口帮扶地区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在东莞对口帮扶地区带动当地农户200户以上的计5分,每增加2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带动当地农户指收购农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提供经营场地、产品或服务辐射等,以合同、会计凭证、培训记录、台账等为准)。

3、保障东莞主要农产品供应能力。企业通过长期建立稳定的市外农产品生产购销合作基地有效保障东莞粮食、肉类、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供应,在全市同行业中排名前列且发挥重要作用(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的计5分,排第一位增计15分,排第二位增计12分,依次递减。此外,本项不具体考核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4、带动农户增收。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中增加收入1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15分)

1、有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商标注册证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2、无环境违法行为或失信情形,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3、拥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省农业名牌产品(粤字号农业品牌)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等证明文件;参加主导或参与制定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成功创建农业类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其中一项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4、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认定、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拥有经认可认证的质量检测中心,获得专利证书,有上述其中一项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5、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称号的计3分,没有的计0分。

(七)加分条件(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为准,10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依规加分,最高加10分。

1、企业聘请本市农民作为企业员工,聘请10人,计2分。每增加2人,增计1分。

2、企业聘请外地农民作为企业员工,聘请30人,计2分。每增加3人,增计1分。

第六条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有二维码;

(四)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承诺书;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生产、产品收购、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入股分红、利润返还、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所带动农户的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七)企业依法纳税承诺书;

(八)企业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承诺书;

(九)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品牌、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无环境违法行为或失信情形承诺书,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证明材料;

3、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省农业名牌产品(粤字号农业品牌)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4、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认定,质量检测中心认可认证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5、“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聘请农民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以上材料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上述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取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二)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八条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并按第五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征求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东莞支行等单位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各单位意见确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凡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票否决”相关事实的,一律不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通过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认定;如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市政府名义授予“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九条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条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3月1日前,分别填报《市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并提交产业化生产经营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报表,送所在地农林水务局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将报请市政府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或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申报和监测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及时提供真实和完善的申报和监测材料。

第十四条镇街农林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性,并对申报和监测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后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

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考核,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审核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确认。经市政府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市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认定和监测情况出具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确认后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8日。

新闻推荐

“携手有大爱,运动无障碍”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全力支持助残事业

视障跑者在教兴业银行员工体验手机上的无障碍功能。大家在做跑前的热身运动。□文、图信息时报记者陈武东通讯员...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