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修改意见不得在住宅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广州日报 2021-05-19 04:26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蒋幸端、谢英君)上路行驶要佩戴安全头盔,不得于楼梯间、住宅内充电……《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东莞人大官方网站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据悉,上述管理条例在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充电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各级管理部门单位的职责也做了说明。

电动自行车需登记

领证上牌方可上路

管理条例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管理条例也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流程、登记资料、登记管理、变更登记以及证牌换领、补领登记等方面做了规定,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经过拼装、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管理条例还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要求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

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当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鼓励在集中停放点

设置智能充电设施

管理条例也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做出规定,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不得于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

在充电方面,明确要求不得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也不允许在居民住宅内充电。管理条例指出,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无专门充电场所的,应当保证充电安全。

此外,在停车地点方面,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消防通道;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无障碍设施设置处等地都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

管理条例中还建议地铁站、车站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医院、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管理单位对非机动车停放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集中管理,加强人员值守。并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设置智能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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