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设促进市场采购 贸易发展专项资金

东莞日报 2021-05-08 11:07

本报讯近日,市商务局印发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作详细的解读。

为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快培育东莞市外贸竞争新优势,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2020年东莞市积极申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并于2020年9月15日正式获批试点。《办法》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帮助东莞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支持。

《办法》主要支持在东莞市依法登记,并在东莞市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开展试点市场建设与运作等工作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的物业设施修缮、办公设备购置等,试点市场内针对市场采购贸易方面的氛围营造、标识工程等,开展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相关的宣传推广、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启动仪式等方面的实际费用,予以80%的资金支持。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对依法在东莞市登记、与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签约进驻市场集聚区、已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且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对其进驻费用予以80%的资金支持,每个商户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

对于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企业,在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获得物流费支持和收汇奖励的政策支持。对依法在东莞市登记、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有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对其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分六档档次标准分别对每箱/每票/每吨货物和货值,予以物流费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对依法在东莞市登记、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通过在莞银行办理收汇业务且收汇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对收汇额按照每1万美元给予5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申报单位申报奖励的收汇额不高于已结关出口额,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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