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两被告被判入狱并处罚金
羊城晚报讯记者谢颖、通讯员袁小燕报道: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东莞中院发布了一宗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被告人蒋某绍、郭某兰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最终被判入狱并处罚金。
蒋某绍、郭某兰原为三来一补厂某讯厂的员工。蒋某绍离职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负责开发、设计、保管所有产品的模具及图纸资料。郭某兰离职前任采购部经理,负责某讯厂客户资料、掌握所有客户与公司货款的结算方式等。蒋某绍与同案犯杨某从某讯厂离职前成立某金公司,组织郭某兰等人生产销售与某讯厂同类型产品。后某讯厂及其投资者某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某金公司、杨某、唐文忠以及蒋某绍、郭某兰侵害其商业秘密。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上述被告侵犯了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杨某、蒋某绍等人仍未停止侵犯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某佐公司,将某金公司的设备、员工等转移至某佐公司,以某佐公司的名义继续生产、经营同类商品。
后法院执行人员到原某金公司厂址即某佐公司依法执行判决,遭到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执行人员再次到某佐公司执行时,发现该公司资产已被转移,故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蒋某绍、郭某兰被抓获。
法院认为,蒋某绍、郭某兰无视国法,违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蒋某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判决被告人蒋某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郭某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据法官介绍,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都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泄,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违反约定和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利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劳动者辞职后,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并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单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被告人先前曾因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已被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在败诉后仍继续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被提起公诉。
此案充分体现了知产案件民刑交叉的问题,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重叠时的处理问题,展现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在先民事案件已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本案则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同标准认定了商业秘密,并认定了权利人的相应损失,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通过本案审判,展现出我国对商业秘密上民事和刑事的双重保护,能够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新闻推荐
■黄江镇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线本报记者郑琳东摄编者按今年一季度,东莞市经济运行持续恢复,实现良好开局。其中,多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