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日报 2021-04-21 10:53

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全力推进实施东莞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创新科技项目管理方式,现将《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邮箱354702992@qq.com。提交意见者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东莞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办发〔2018〕37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东莞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活动。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竞争择优、揭榜制、定向委托、合规审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竞争择优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揭榜制、定向委托、合规审核等非竞争择优类科技项目按其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及安排,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等。

第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是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申报形式审查、资金拨付前现场考察,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协会(下简称为“市科协”)是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根据市科技局制定的评审工作方案及项目管理要求,邀请行业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主要职责包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办理成果登记和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主要职责包括:编制项目技术方案、预决算和绩效目标;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建立科研日志、编报科技报告;办理成果登记等。

第三章项目征集

第十条市科技局围绕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协会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绩效目标;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不予受理范围;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东莞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莞高校。市政府同意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未被列入市政府不予资助相关规定、市科技局科研失信名录或与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五)申报项目需符合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部分科技计划项目可面向市外(含港澳)单位开放申报。

第十五条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最多申报3项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尚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另行规定);

(三)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1项。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三)诚信承诺书;

(四)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具体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它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应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机制,逐步采取自行调取申请人登记、许可类信息方式,精简项目申报材料,减轻申报单位填报负担。

第四章项目确定

第十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专家评审或材料审核、考察核查、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文件、签订项目任务书、拨付资金等。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出具推荐意见;不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科协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项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评审意见格式等;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评审应符合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科协汇总专家组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市科技局审核。项目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立项项目清单。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期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局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对项目研究内容、阶段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报告等内容进行约定,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承担单位无故逾期未提交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六条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助经费。资金拨付前,由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主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状况、银行账号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在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录入考察结果。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项目科研日志管理制度,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严格根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应据实记录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查评估。自由探索类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过程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和市科技局抽查相结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按终止结题处理;不通过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一般参与人员。在变更发生日起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涉及变更项目执行期、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经费调整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变更。原则上在任务书终止日前3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项目执行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委托服务机构或组织财务专家对已使用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对主动申请终止结题项目,停拨后期资助经费,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追回结余的市财政资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可执行强制终止结题,并追回已拨付财政资助资金:

(一)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无故不接受、不按时或不按规定接受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四)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实施到期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完备的验收申请材料。

市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资助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资助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依据任务书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家依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提出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建议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不通过。项目逾期半年未提交验收材料或逾期一年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均按不通过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技报告制度管理的要求,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监督工作一般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治理、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绩效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条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纳入市科研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绩效评价、监督和科研诚信的信用记录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创新过程中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导致的失败与明显违背常识性的科学规律、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有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不可抗拒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研科技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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