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征求《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地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局结合东莞市实际,拟对原《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今年3月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该优待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在2021年4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科。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市卫健局三楼老龄健康科,电话:23280201,邮政编码:52300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dglljkk@163.com。
为方便沟通,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1日
第一条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中国公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和归国华侨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困难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同时符合本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倡民营企业参照本办法给予老年人更多的优惠。
第五条市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逐步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标准,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六条每年10月份为本市“敬老月”。“敬老月”期间,市、镇(街、园区)、村(社区)应当积极组织敬老慰问活动及组织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东莞市敬老优待卡”或“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东莞市敬老优待卡”和“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以下统称为“优待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办理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一)非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在莞工作至退休且在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国公民;(二)非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且在莞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的中国公民。),凭优待卡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享受乘坐本市公交企业运营的公共汽车(不含定制出行线路)的政策优惠,具体可凭车上明显位置张贴的敬老优待标识辨识乘坐;
(二)享受乘坐市内线路地铁的政策优惠,具体可凭车上明显位置张贴的敬老优待标识辨识乘坐;
(三)免费进入全市享受财政补助的所有公立的公园、园林、旅游景区(点);
(四)免费进入公立的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五)纯老年人户租住镇街房管部门的房屋,可优先选择楼层。
第八条困难老年人凭《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给予学费减免;
(二)在市、镇(街、园区)公立医院就医,免收家庭病床出诊费;
(三)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提倡非公立的各类文化场馆设施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提倡民营控股的公园、旅游景区(点)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的优惠。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地铁、长途客运、铁路等场站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先购票窗口,设置老年人候车室或老年人专座。有条件的火车站应当安装电梯与站台相连,并安排老年人优先上下车。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第十一条市内公立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并张贴统一的敬老优待标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服务。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定点免费体检服务,并提供健康咨询指导;视病情需要,为慢性病老年患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上门就诊服务。
提倡医疗机构在老年人自费体检或其他方面提供更多优惠和方便。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当提供优先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鼓励本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司法救助。
鼓励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第十三条年满60周岁暂未符合条件办理敬老优待卡的非莞籍老年人,凭身份证和本市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和归国华侨老年人凭身份证明和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可享受本办法除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和规定户籍老年人享受的其他优待。
第十四条老年人优待凭证只限于老年人本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复制老年人优待凭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冒用他人的老年人优待凭证。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为本市户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由镇政府出资为本市户籍的60周岁至74周岁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市政府出资为本市户籍的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医疗机构、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应当主动提供引导咨询服务,为其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应当张贴敬老优待标识,公布优待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公布服务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鼓励商业、餐饮、医疗、交通、维修等行业的民营实体在经营或服务场所张贴敬老优待标识,公布优待项目和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老年人在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服务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并主动出示优待卡,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所在镇(街、园区)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复制老年人优待凭证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优待卡由市民政局发放和管理;敬老优待标识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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