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继续做好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现将《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4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局实验室与平台基地科邮箱dg22831315@dg.gov.cn。提交意见者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东科〔2020〕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设施对全市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资助经费,列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管理单位绩效奖励、用户单位费用补助、共享服务站绩效奖励、开放共享培训活动补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研发活动包括技术开发、产品测试、分析验证、硬件结构及工艺设计等,不包括法定认证(强制认证、注册检测等)、质量检测(含产品抽样、批量验货等)、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含实验动物购买和饲养)、电信服务、进出口检验检疫、计量校准、原材料检测、环境监测、实验室和实验室设备建设和改造、技术委托开发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即“莞仪在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资助经费的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资助经费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莞仪在线”、并协助组织资助申报、评价及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单位绩效奖励
第六条管理单位定义
管理单位是指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并通过“莞仪在线”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可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及服务场地;
(三)在“莞仪在线”注册,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不少于20台(套),且原值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建有共享服务的体系,配备专职的操作(实验)人员;
(五)使用“莞仪在线”实质性地为用户的研发活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获得用户的好评,不存在未处理的服务纠纷。
第八条绩效评价
市科学技术局对管理单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科研仪器设备开放情况、操作(实验)人员配备情况、共享服务情况、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培训宣传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九条奖励方式
对管理单位绩效评价为优秀和良好予以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用户单位费用补助
第十条用户单位定义
用户单位是指使用“莞仪在线”上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并向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的单位。
第十一条补助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莞仪在线”注册,利用平台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实质性地开展研发活动;
(三)与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四)按要求使用“莞仪在线”和科研仪器设备,不存在未处理的服务纠纷。
第十二条补助范围
对用户单位使用“莞仪在线”的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补助,非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不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补助方式
对符合要求的用户单位科研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给予20%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共享服务站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共享服务站定义
共享服务站是指参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发动机构、企业等参与开放共享,开展培训、宣传、推广,并通过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器、产业园区等。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能为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提供服务的资源和能力,在“莞仪在线”注册并通过认定;
(三)建有共享服务体系,配备专职的专业共享服务专员;
(四)使用“莞仪在线”平台,实质性发动机构、企业等参与开放共享,开展培训、宣传、推广和服务等。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
对共享服务站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发动科研仪器设备开放情况、操作(实验)人员配备情况、共享服务情况、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培训宣传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奖励方式
对共享服务站绩效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开放共享培训活动补助
第十八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科技局委托的“莞仪在线”第三方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站;
(二)在“莞仪在线”注册,并制定合理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年度计划,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按计划实质性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培训活动。每次参加培训的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10家。
第十九条补助认定
对开展的培训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包括培训师讲课费、课程开发费、课件制作费、培训师食宿费及交通费、培训设备设施租赁费、资料费等。培训师包括外聘专业人员和本单位职工。
第二十条补助方式
(一)“莞仪在线”第三方管理单位培训活动补助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莞仪在线”第三方管理单位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行业性、综合性培训,实报实销,全额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补贴不超过30万。
(二)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站培训活动补助
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补助比例为8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上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补助比例为6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本年度培训经费补助比例为50%,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持“莞仪在线”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机器损失险、机器损坏险等保险服务,具体资助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用户单位、共享服务站等单位获得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实验)人员培训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对以虚假方式冒领、套取或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抽查检查发现并核实的冒领、套取或骗取资金予以追回。相关处理按照《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东莞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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