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上山一人回 法院判刑为哪般?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24岁男子沉尸广州白云区六片山水库,身体被捆绑,还被绑上了石头,这竟是一宗自杀案件?在此之前,一同来到六片山的,还有一名同龄男子,他去哪了?近日,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裁定。
事 件
相约上山跳水库
据了解,与死者生前一同前往六片山的男子名叫姚某祺,生于1996年,广州本地人。法院查明,姚某祺与被害人李某(男,殁年24岁)在案发前素不相识,两人因生活、心理压力等产生厌世的情绪,意图自杀。2020年4月2日,姚某祺与李某通过网络结识并相约在广州市白云区六片山水库自杀。
●4月3日,李某按照事先约定,打车从东莞前往白云区与姚某祺见面会合。
●4月4日中午二人共同在五金店购买绳子并前往六片山,但此时姚某祺已放弃自杀的念头,而李某仍决心自杀。
●4月4日20时许,在李某的请求下,姚某祺帮助李某使用绳子捆绑身体及石头后离去,旋即,李某跳湖自杀。在明知李某自杀后,姚某祺未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
●4月8日,姚某祺应聘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工作。4月10日公安民警在该公司宿舍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符合溺水死亡。
上 诉
辩称对方执意自杀,只是未能有效制止
2020年10月,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姚某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姚某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姚某祺明知其先行实施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李某产生死亡风险,但在李某自杀后未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姚某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姚某祺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请求改判。
其辩护人指出,贴吧信息证实被害人先发出自杀意愿并邀约他人参与;姚某祺轻度抑郁、有轻生念头,因此才回帖答复,自杀地点、方法是双方商量、选定,并非姚某祺故意或指定。姚某祺作为相约一方,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和行为。
辩护人称,姚某祺多次供述曾阻止被害人自杀,但被害人执意自杀,姚某祺未能有效制止,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且其家庭困难,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因压力才做出错误行为和判断。
二 审
协助自杀放任结果,量刑并无不当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中间接故意杀人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死者李某身上的石头、绳子捆绑情况与姚某祺供述基本一致,死者腰背部及双手腕见散在小片状挫擦伤,背部肌肉见散在小片状出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轻微,属非致命伤,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尸体检验、解剖可推断李某符合溺水死亡。
姚某祺曾与李某多次讨论自杀方式、主动提出自杀时间、地点,随后邀约李某到广州市白云区会合并共同购买、准备绳子、石头等自杀工具,李某在姚某祺帮助下捆绑手脚后跳水,在明知李某不可能自救的情况下,姚某祺没有报警或自行施救,而是直接离开,放任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死者李某确有自杀的想法和行为,姚某祺虽未强制、教唆、诱骗李某自杀,但姚某祺参与并协助李某实施自杀,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审法院认定姚某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姚某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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