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日报 2021-03-31 10:36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东莞市家政服务

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家政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1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东人社发〔2019〕7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编制了《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就《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8日(星期二)前将具体意见反馈至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电话:0769-22203619)。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家政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1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东人社发〔2019〕74号)要求,结合东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统筹实施全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等工作。

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以下简称“镇街(园区)人社分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是指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培训体系健全、培训工作成绩突出、培训效果显著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及企业内设培训中心等。

第五条申报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或未被行政处罚;拥有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资质、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标准;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训能力

1.申报时上一自然年度培训家政服务人员不少于300人次;

2.具有家政服务相关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3人以上;

3.具有200平方米以上教学场地;

4.培训设施设备能同时满足30人以上实训要求。

(二)培训效果

1.开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工作,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

2.鼓励学员经考核获得相应的证书(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同等条件下获证人数较多的优先认定。

3.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同等条件下培训后就业率较高的优先认定。

(三)品牌创建

1.在母婴、居家、养老、医护服务等方面创立1个或多个培训品牌,培训活动开展规范。

2.在家政服务培训专业设置、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校企合作、培训交流等方面形成1个或多个培训特色项目。

(四)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培训管理制度(指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培训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培训计划和规范的教案)、学籍管理制度(指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后续就业服务)、教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公布受理时间。每年由市人社局公布受理时间。

第七条申报。申报东莞市家政培训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镇街(园区)人社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

(二)申报单位的有效登记证书(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职业培训资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明确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工作任务、管理措施以及师资力量、实训设备、经费方面的软硬件配套保障;

2.以往开展家政服务培训工作的特色、成绩和亮点;

3.下一阶段开展家政服务培训的工作计划。

(五)管理机构及制度文件。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成立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机构的文件,管理人员名册及分工职责;

2.涵盖培训、学籍、教师、财务、资产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实训场地、理论教室的平面图及照片。

(七)实训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八)培训师资。包括培训教师花名册,教师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

(九)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

第八条初审。镇街(园区)人社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镇街(园区)人社分局在《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表》加具意见,并上报市人社局。

第九条复审。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经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核查教学和实训场所、设施设备及家政服务培训开展情况等,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根据专家意见,由市人社局提出复审意见,并确定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名单。

第十条公示与认定。对拟认定为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行文公布,并授予“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牌匾。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书面回复并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社局行文公布,并授予“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每年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每年培训家政服务人员300人以上;

(二)在家政服务培训工种设置、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校企合作、培训交流等方面形成1个以上特色项目;

(三)组织或参与家政服务技能交流活动、技能竞赛活动、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等1项以上相关工作;

(四)为培训学员提供就业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要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开展各项工作及取得的业绩情况,以备考核评估查阅。

第十三条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通过认定后,次年8月须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年度评估申报表》(附件2)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佐证材料,提出年度评估申请。

第十四条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市人社局、镇街(园区)人社分局报送年度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取得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奖补措施

第十五条对被认定为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分2年平均拨付;其中10万元在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后直接拨付,余下10万元在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后的次年年度评估合格后拨付。

第十六条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家政服务培训和考核评价,学员经考核获得相应的技能证书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由市人社局择优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对同时被认定为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和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单位,可叠加享受省、市两级财政奖补政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镇街(园区)人社分局对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加强日常工作检查,及时掌握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由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工作人员对培训示范基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条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局取消其称号,收回牌匾,停止发政府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回已发放政府补助资金: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现有条件不符合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条件的;

(三)不提交年度评估申请或年度评估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没有按照第十一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取消东莞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称号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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