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小型农业园规划建设与扶持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东莞日报 2021-03-31 10:26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小型农业园规划建设与扶持

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大力推进东莞市小型(农业)农业园建设发展,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东莞市发展都市农业系列政策,我们对《东莞市小型农业园规划建设与扶持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先后征求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相关单位和各镇街(管委会)意见,形成了《东莞市小型农业园规划建设与扶持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东莞市小型农业园规划建设与扶持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至4月23日,共30日。如对《办法(修订稿)》内容有异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反馈,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馈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姚先生,电话:22832772,地址: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都市农业的工作部署,着力打造一批镇级农业园(又称:小型农业园),构建都市农业发展新平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现根据国家、省有关推进农业产业园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关于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小型农业园的认定、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二章认定和立项

第四条小型农业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土地属农用地性质,符合镇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或土地承包经营期不少于20年。选址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应适当纳入部分城乡建设用地、一般农用地等其他规划用途用地,以满足农业园内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严禁无合法手续进行非农建设,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二)地块集中连片,原则上要求连片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同时选址应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凡涉及自然保护地范围的用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划和建设,合理划定生态空间和农业生产空间。

(三)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周边交通条件比较便利,可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四)土地权属主体明确、界限清楚,无争议。

(五)项目区产业定位清晰,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品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明确的规划建设主体与生产经营主体。小型农业园建设主体可以为镇街农业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含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

(七)经土地权属单位(镇政府、村委会、村小组、其他单位)同意。

第五条立项

(一)镇街农林水务局负责制定小型农业园规划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当地镇街领导班子研究审定后,以镇街名义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所需材料包括:

1.关于规划建设小型农业园的函。

2.设立小型农业园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小型农业园总体规划图和红线图。

4.镇级落实配套资金承诺书。

(二)市农业农村局对照基本条件,认真审核、评估镇街提交的项目资料,并到现场实地勘察,全面分析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分别征询市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对园区规划审核把关后,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小型农业园。市农业农村局将核定的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小型农业园立项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确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须由项目所在镇街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调整变更申请,如涉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调整,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经批复同意后方能实施。获得立项批复后,原则上在5年内须按规划完成项目建设,若超出建设期限还未能完成,则取消相关项目申请财政补助的资格。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六条项目实施

获得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镇街可组织开展小型农业园的建设。由镇街农业部门承担规划建设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执行规划设计、编制预算、财政审核、招投标制、合同制、法人制、监理制等制度。具体如下:

(一)前期准备

1.工程设计与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或具备经验的农科单位,编制规范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造价预算。

2.投资审核与工程招标。完成工程施工图纸和预算书后,送镇级或市级财政投资审核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工程最高限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

3.土地统筹与场地清理。根据施工图纸,在项目区内划出施工红线图,与农户签订交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等协议,统筹道路、排渠等基础设施需要占用的土地,对地上农作物进行收割或转移,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清拆。

(二)组织施工

1.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后,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组织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按计划开展工程建设。

2.镇街农林水务局必须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资金额度、建设标准和效益要求等。同时,组织人员成立监理小组或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镇街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原始资料进行保管存档。

对于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的小型农业园,非市财政补助的相关项目可由该生产经营主体自行组织设计、预算、施工。

第七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如下:

(一)项目完成后,由镇街主管部门先行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市级验收和拨付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主要资料如下:

1.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

2.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预算造价审定表;

3.招投标(采购)文件;

4.招投标会议记录;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采购)合同;

7.工程结算书和工程结算造价审定表;

8.工程验收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如相片、录像等。

对于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建设的项目,可省略工程预算造价审定表。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已经完成且通过镇街初验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项目建设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待预算批准后,再按照有关程序拨付。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主要补助农田道路、农田排灌渠、机耕桥梁、温室大棚、自动化灌溉系统、配电设施、农田林网、标准化鱼塘等8大类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第九条资金筹集

(一)市财政在年度一般预算中足额安排小型农业园建设扶持资金。

(二)经认定批复的小型农业园,市、镇两级的资金投入比例为3:7,补助资金总额不突破批准时市财政补助额度。对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超出部分由各镇街自筹解决;对缩减工程量、调低建设标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将按实际工程量折算补助资金。

(三)镇级按比例分担的建设资金可由镇(街道)财政、村(社区)和农业企业(个人)共同筹集投入,具体投入方式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资金拨付

对纳入市财政补助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市财政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建设项目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确定工程结算价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工程结算价核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五章项目管护

第十一条项目完工后,相关镇街和村(社区)要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长效机制,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为加强园区维护管理,延长基础设施使用寿命,承担园区建设任务的单位(含镇街、企业、合作社、其他经营主体)应按园区每年土地租赁收入或经营纯收入的3%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维护,具体管理办法由镇街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承担园区建设任务的单位(镇街、企业、合作社)应设立维护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农业部门职责

(一)镇街农林水务局具体组织落实小型农业园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组织实施、一般性技术变更审批、项目初步验收;负责农业园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对所申报项目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小型农业园规划审核、认定、市级验收和重大变更审批。及时完成请款审核工作,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及时了解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等,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镇街财政分局负责筹措小型农业园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市财政奖补资金,确保市财政资金和本镇街配套投入资金及时到位、足额拨付。

(二)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市级补助资金的落实。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及时足额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小型农业园规划建设与扶持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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