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污水处理费 调整至1.15元/吨

东莞日报 2021-03-25 00:50

本报讯为进一步加大污水治理力度,改善东莞市水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关于启动污水处理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20〕369号)的文件精神,东莞市将于2021年3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记者了解到,居民污水处理费从原征收标准0.99元/吨调整至1.15元/吨,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从原征收标准1.49元/吨调整至1.73元/吨,特种行业(含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则从原征收标准1.99元/吨调整至2.31元/吨。

此外,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计算征收。其中,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量100%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的核定方式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

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38%,非居民58%,特种行业4%计征其污水处理费;商住小区统一按居民的征收标准计征。如村或社区对各收费类别用水比例有异议,可向属地执收部门申请核定。总表后各终端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10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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