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规范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促进完善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东莞市实际,东莞市于2021年3月2日出台了《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21〕1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居家养老是东莞市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12号)自2019年2月实施以来,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资助范围和标准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为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服务资助对象范围不够精确、准入条件不够合理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开展政策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修订办法”)共7章41条,与《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相比,新增0条,修改1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部门分工。修订办法根据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完善了卫生健康部门的分工(第六条)以及各单位的简称(第八条)。
(二)关于服务设施。修订办法增加了养老服务设施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第十三条)。
(三)关于服务供给。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供给的相关细节。一是明确了服务机构选定方式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第十六条)。二是完善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定方式,按照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七条)。三是优化了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部分的相关表述(第十八条)。
(四)关于服务评估。修订办法更加重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服务质量评估细节。一是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名称,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统一修改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能力等级评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是完善评估小组成员资质,将评估小组成员中的养老护理员的资质从“中(高)级”修改为“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验”(第二十条)。三是明确了首次评估费用减免对象是服务资助对象以及需重新进行评估的情况(第二十一条)。四是完善了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的相关要求,调整了评估工作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删除了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和服务对象保持逐年上升趋势的要求,制度建设方面新增了“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清单、建立服务对象意见反馈制度”,新增了服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考评范围,对排名靠前的园区、镇(街道)予以加分奖励(第二十二条)。五是调整了评估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处理方式(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服务资助。为了确保服务资助将东莞市户籍的失能、高龄老年人以及有关特殊困难老年群体覆盖到位,修订办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完善。一是完善服务资助对象类型,整合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将资助对象从原有的10小类整合拓宽至四大类,明确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失能老年人,孤寡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部分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为资助对象(第二十四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镇(街道)适当拓宽资助对象范围(第二十四条)。三是明确了入住养老机构的资助对象可通过领取服务资助补贴的形式,由园区、镇(街道)按标准发放至对应养老机构的银行账户,养老机构收取相关费用时扣减其已获得的资助金额,从而减轻入住老人的经济负担(第二十五条)。四是明确了各类服务资助对象申请材料,优化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间(第二十七条)。五是完善了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同的资助对象的服务申请和供给方式,户籍地负责资格审核和支付服务费用,居住地负责接收申请材料以及做好资助对象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工作(第二十九条)。六是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按照上级政策要求不能与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并取消了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能申请的限制(第三十一条)。七是调整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中的市镇分担比例(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附则部分。修订办法对附则部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完善,确保政策修订后服务资助对象可以顺利进行衔接。一是完善了失能老人的认定依据,并明确了丧偶且无子女的老年人也是孤寡老人(第三十八条)。二是调整了服务合同(协议)部分的相关表述,明确了各园区、镇(街道)结合实际服务情况,参照范本完善合同(协议)内容后与服务机构签订,并督促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第三十九条)。三是现行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资助范围后,废止《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12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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