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2021年1月28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首次缴纳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3%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之日起一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造价6%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施工企业在东莞市承接业务之日起,两年内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1.5%的比例缴纳,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第五条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保险凭证方式缴存,由施工企业在施工建设前提供。水务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提供。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前,保证金已启用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等额补足。
施工企业办理的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保险凭证应当为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银行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工期满后1年;若工程建设项目在保证期届满仍未竣工(交工)验收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原银行保函保证期届满前一个月重新提供保证期限不少于1年的银行保函;
(三)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保险凭证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30天;
(四)施工企业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后,向开具保函的银行或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即启用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
第六条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七条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提供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保险凭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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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保函
2.保险凭证
3.索赔通知书(银行保函)
4.索赔通知书(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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