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林业局非经济林地生态补偿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东莞市林业局非经济林地
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镇(街)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东莞市生态补偿工作,明确补偿范围、对象,规定资金支付、使用和管理。现将《东莞市林业局非经济林地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林业局非经济林地生态补偿实施细则
东莞市林业局
2020年12月1日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切实保护森林生态,保障承担森林生态保护任务而放弃经济效益的村集体的利益,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对停止商业性林木采伐,承担森林生态保护的村集体进行经济补贴,缩小非经济林地与经济林林地(荔枝、龙眼等果树林)、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调动责任保护单位保护森林和林地的积极性,确保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经济林是指《东莞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上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原因发生非经济林地范围调整的,以调整完善后的非经济林地范围为准。
第四条非经济林地补偿实施原则
(一)全面实施原则;
(二)属地负责原则;
(三)易操作、便管理、可监督原则。
第五条非经济林地生态补偿资金由东莞市财政预算作统一安排,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0元。补偿标准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支付能力、支付意愿等因素,根据执行情况,每3-5年进行合理性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六条非经济林地生态补偿对象为承担非经济林地保护任务的村(社区),不对国有(镇属)林场、企业、部队等对象进行补助。
第七条非经济林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一年一拨付,由林业部门进行数据核实工作,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补助资金。
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一)以村(社区)为责任单位,以上一年度保护成效为依据,以现场抽查及森林督查卫星影像数据为监管手段。
(二)市林业局将非经济林地生态补偿数据下发至各镇街林业主管部门,由镇街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各村(社区)进行认定和核实,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市林业局。
(三)市林业局将有关核查情况及补偿金额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市林业局申请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各相关镇街,经镇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镇街财政分局按资金拨付程序转拨到有关村(社区)财政支农账户。
(四)为落实严格保护原则,凡上一年度内存在重大毁林行为的,整个小班不予发放。如要重新纳入补偿范围,需按原林种进行复绿,经林业部门验收通过后,才可重新申请补偿资金。
第八条补偿资金使用范围。补偿资金可用于农田和林地保护、生态修复、森林质量提升、森林防火、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经营性项目投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及管护及村(社区)负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项目的支出。经村(社区)三分之二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补偿资金可按实际需求用于其它用途支出,但不得用于发放分红等个人福利。
第九条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补偿资金须经镇街财政分局转拨至有关村(社区)的财政支农资金银行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各村(社区)应将补偿资金设置专门的科目进行核算,不断探索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手段及措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等监管工作。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应结转至下一年度并尽快使用。
第十条非经济林地生态补偿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市林业局应将补偿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补偿资金安排到位。
(二)禁止在非经济林地上从事违法采伐、违法建设等行为,禁止污染、破坏林地,以及降低森林生态质量的一切活动。
(三)各村(社区)应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信息的公开,及时将补偿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通过公告栏等途径公开。
(四)各单位应按自身职能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年度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单位后,村(社区)负责于下年度1月份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镇街财政部门和镇街林业部门;镇街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账目管理规范及使用进度,并将本镇街年度资金下达数额、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信息予以公开;镇街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资金使用范围及督促资金形成实际支出。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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