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朗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安全专项联合检查行动 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东莞日报 2021-02-10 10:23

本报讯2月7日上午,大朗镇召开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连日来,大朗镇安委办牵头组织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交通、火灾隐患整治等部门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安全专项联合检查行动。

检查组一行对农贸市场及香烛元宝店、杂货店、文具店和临时摊档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场所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还派发《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叮嘱广大商户和市民要遵守相关规定,大朗镇由于不存在官方零售经营点,因此在全镇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广大市民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规范货物的摆放、加强消防器材、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延伸阅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500元

日前,东莞发布最新通告发布了烟花爆竹禁放和燃放区域。大朗属于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镇街之一。规定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十五的6时~23时;燃放种类: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但这些特定场所不可燃放: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5.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7.重点防火区;8.饮用水源保护区。

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500元。(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推荐

企石镇十六届人大十四次会议召开 今年企石GDP预期增长7.5%

本报讯2月7日,企石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镇人大工作报告、《东莞市企石镇国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