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东莞日报 2021-01-25 10:44

《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东民规〔2021〕1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救济工作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受市民政局业务指导。2017年,为有效整合本市对罹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救助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济基金会的审批程序,我局经市府办同意出台了《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救济办法》(东民〔2017〕5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办法实施3年以来,文件规定总体执行顺利,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按照办法规定共向3259名困难群众发放了1277.2万元医疗救济金,帮助患急、危、重的困难群众缓解困难。但是,办法施行期间亦存在救济水平偏低、救济程序不清晰等问题。鉴于以上情况,亟需对文件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增加医疗救济原则。增加了医疗救济遵循的原则,指导有关工作的开展。本办法增加了第四条,内容如下:“(一)以人为本。面向全市有医疗救济需求的困难群众,尤其是对现行社会救助政策暂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开展广泛的医疗救济,体现社会人文关怀。(二)灵活认定。在明确医疗救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把握认定的尺度,灵活认定;要认真做好入户调查,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必要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三)分段救济。针对困难群众实际医疗需求的程度实施分段救济,形成医疗费用负担越高救济力度越大的分段救济标准,提高救济的公平性,提升救济的水平和质量”。

(二)更新救济内容的定义。考虑到目前市内针对危急情况有专门资金进行救助(如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东莞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等),以及救济方式上先由困难群众个人支付,因此,将原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济是指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患急、危、重病,确无能力支付住院医疗费的困难群众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进行的经济援助”修改为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济是指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患重大疾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进行的经济援助”。

(三)提高救济对象认定的灵活性。参考《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东府〔2015〕10号)第二章第(四)款“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规定,本办法增加了第六条第(四)项“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理事会认定的其它患病困难人员”,旨在提高对救助对象认定的灵活性。

(四)下调起付标准。参照《东莞市困难家庭二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东府办〔2019〕64号)规定,将原办法第六条“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自付住院医疗费累计(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接受其它社会救助)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调整为本办法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救济对象,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核付、商业保险理赔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仍在7000元以上(含7000元),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向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申请医疗救济。”

(五)提高救济标准。结合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监事会、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的意见以及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适度提高救济标准,原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相应金额后,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按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1万至3万的,救助3千元;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3万至4万的,救助4千元;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4万至6万的,救助5千元;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6万至8万元的,救助8千元”,调整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已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第七条规定扣除相应金额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8万元以下的,按照20%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8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0万元但不足12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2万元但不足14万元的部分,按照35%的标准进行救济;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出14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标准进行救济”。

同时,结合办法三年来救助对象结构情况、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申请工作管理情况,将最高救济金额从原办法8千元提高为5万元,并对原办法第八条中“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对同一申请人在12个月内只救助一次”调整为“对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只救济一次”,以简化申请对象的管理。调整后,形成第十条规定“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对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只救济一次,救济总额不超过5万元”。

(六)明确各方职责。增加第五条内容,规定了市医疗救济基金会,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和村(居)委会的工作责任和内容,以进一步明确各执行主体的工作职责。具体表述为:“市医疗救济基金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医疗救济工作,并负责市一级医疗救济金的审批、结算和拨付工作;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协助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做好市一级医疗救济的申请、复核、资料报送和救济金拨付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调查、核实本辖区内医疗救济申请对象有关情况”。

(七)简化申请材料。(1)将原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申明书》,整合到《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申请表》“申请原因”一栏中,简化申请材料。(2)非本市户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从原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在莞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提交村(居)委会开具的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工作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在莞纳税证明、在莞参保证明、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其中一项)”调整为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还须补充提交以下材料中的任意一项: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开具的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在莞参保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在莞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删除原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八)明确申请流程。细化救济的申请流程,明确各执行主体的工作时限,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具体增加本办法第八条内容,表述为:“(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因故无法提出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二)本市户籍申请人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到其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按照第九条规定整理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三)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走访入户、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村(社区)告示栏内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核。(四)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报市医疗救济基金会。(五)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在收到复核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在其官方平台上公布救济对象名单,并向镇街医疗救济金专账拨付医疗救济金。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在收到医疗救济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此外,由于松山湖管委会未设置公共服务办公室,相应职能由宣传与社会工作局承担,在《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申请表》说明中注明“户籍在松山湖管委会的本市户籍困难群众或在松山湖管委会生活、工作、读书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困难群众直接向松山湖管委会宣传与社会工作局提出申请。松山湖管委会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参照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明确不予救济的情形。增加了本办法第十二条内容,明确了三个不予救济的情形,包括:(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企图骗取医疗救济金的;(二)不配合调查核实的;(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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