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出炉 20%以上业主可联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信息时报 2021-01-20 01:05

□信息时报记者 叶虹

近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据悉,20%以上业主可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于会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2日。

业主人数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60%

《若干规定》明确,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园区(镇街)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园区(镇街)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园区(镇街)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园区(镇街)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园区(镇街)政府代表和村(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的单数。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数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60%。

物业所在地园区(镇街)政府应当自行或委托村(居)委会将拟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首次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

此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并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15人的单数

就市民非常关心的小区成立业委会的问题,《若干规定》给出了明确的指示。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至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当核查业主委员会参选人的资格,并将拟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为7日。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园区(镇街)政府备案。符合规定的,属地园区(镇街)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另外,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泄露业主资料等等行为,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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