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鼓励开展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新建的停车场秦小辉 摄
羊城晚报记者余宝珠
规范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2020年12月30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拟订的《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提出业主可以通过表决、成立自治组织等方式对小区内的停车实行自我管理,逃费、乱停车也均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设项目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随着东莞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涨,停车难问题严重影响市民出行便利。《办法》提出,东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制定的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并按要求配建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成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据规划条件和配建指标要求,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补建,补建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
小区停车位不足以满足停车需求怎么办?对此,《办法》提出,业主可以通过表决、成立自治组织等方式,对小区内的停车实行自我管理。
根据《办法》,既有居住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新(改、扩)建停车设施。鼓励新(改、扩)建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居住小区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应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办法》还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停车场管理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
将建立停车服务费追缴机制
根据要求,东莞市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对于经营性停车场,全市将实行信息联网管理。根据要求,经营性停车场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布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对进出车辆信息做好记录、保存工作,按规定收取停放服务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违反信息传输规定、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等行为,交通部门均将进行处罚。
对于司机们来说,《办法》要求,使用停车泊位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并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全市将建立停车服务费追缴机制,对未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停车场经营者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取证记录,并督促停车人限期缴纳停放服务费;逾期不缴纳的,将逃费车辆列入停车设施使用的信用体系黑名单。
未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内,未遵守停放方向、停放时段等规定,或者停车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位线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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