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暂行办法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 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调动东莞市运动员、教练员、各类带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新的动力激发新的活力,为东莞市在省运会以及各项比赛上取得更好成绩奠定良好基础,结合东莞市竞技体育实际,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拟定了《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暂行办法》。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水平,现将《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1年1月7日前向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具体提交途径如下:
1.邮寄至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9号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竞技和青少年体育科(邮政编码:523070);
2.电子邮箱:dgbcbtsjtk@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各类带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为国家选拔、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增强东莞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原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有关规定,参考了珠三角有关城市的做法,结合东莞市竞技体育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由东莞市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或广东省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上取得优异成绩的东莞输送或培养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
(二)在省运会上获得相应名次(分数)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为东莞市参加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训练单位和个人。
(三)在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该项目所在训练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向国家、省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条奖励设置及标准
(一)运动竞赛成绩奖:是奖励竞赛成绩突出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而设立的奖项。具体按《东莞市竞技体育奖励标准一览表》(详见附件)进行奖励。
1.在重大竞技体育赛事上创世界纪录的奖励标准为10万元,创全国纪录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创省级纪录的奖励标准为0.5万元。运动员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破纪录的成绩奖励按“一次最高”原则计发奖金。
2.团体赛项目(包括接力、团体)按比赛所获名次标准的2倍计发奖励,平均分给参赛运动员。球类集体项目(5人及以上)奖金按获得名次标准×规则规定上场人数÷队伍实际报名人数发放奖励。
3.参加奥运会(含冬奥会)奖励标准为:金牌30万元、银牌20万元,铜牌10万元,第四名6万元,第五名5万元,第六名4万元,第七名3万元,第八名2万元;参加亚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9万元,银牌5万元,铜牌4万元,第四名3万元,第五名2万元,第六名1万元,第七名0.8万元,第八名0.6万元;参加世锦赛、全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6万元,银牌2万元,铜牌1.5万元,第四名0.8万元,第五名0.6万元,第六名0.5万元,第七名0.3万元,第八名0.2万元;参加省运会的奖励标准为:金牌2万元,银牌1万元,铜牌0.8万元,第四名0.5万元,第五名0.3万元,第六名0.2万元,第七名0.1万元,第八名0.08万元;参加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的奖励标准为:金牌0.4万元,银牌0.3万元,铜牌0.2万元,第四名0.15万元,第五名0.1万元,第六名0.05万元,第七名0.03万元,第八名0.02万元。
4.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等重大赛事获得名次,其输送教练员按照获奖运动员奖金的50%奖励。
5.运动员参加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名次,教练员奖金与运动员奖金相同。篮球、足球、排球、手球等球类项目教练员奖金为一个运动员奖金标准的4倍。
6.获多项名次,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可按照运动员获奖情况进行累加。
7.运动员经2名及以上的教练员培养或训练的,教练员奖励金额按训练时间长短、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具体由所在训练单位拟定。
8.由东莞输送的运动员入选中国奥运代表团,每人奖励2万元。
(二)人才输送奖:是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员而设立的奖项。运动员输送确认须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正式运动员名单和录取通知书为准。进入省级运动队名单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为依据。
1.东莞运动员被输送到国家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教练员共2万元。
2.东莞运动员被输送到省级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教练员共1万元。
3.东莞市各业训网点、传统校、普通中小学及其他单位在东莞本地选拔且直接培养的在训运动员,一届省运会周期被选拔进入市代表队并参加省运会竞技体育组比赛,且为东莞市取得前八名以上名次,奖励原培养单位基层教练员(或学校体育老师)按每分100元标准奖励,奖励列入当届省运会奖励方案。
第四条参加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的运动队领队、科医、后勤等组队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总额的10%给予奖励,由市级训练单位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所有奖项奖金均为税前奖金。
第六条对在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高水平比赛获得突出成绩,并对提升东莞城市影响力有较大帮助的运动员、运动队,给予适当奖励,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篮球赛事的奖励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参加高水平篮球赛事奖励办法>的通知》(东体通〔2016〕32号)执行。
第七条所有获奖成绩的认定,均按有关的专项规程、规则、规定要求,以正式成绩册和证书的文字原件为依据。
第八条奖励统计办理时间为每年8月20日至9月20日,由各市级业训单位将获奖成绩统计表提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竞技和青少年体育科初审,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同意后,奖金分别列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东莞体育运动学校、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等市直属业训单位下一年度的专项预算。奖励统计应当在获奖或取得名次之日起,由各市级业训单位两年内提交统计和申请奖励。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各市级业训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申报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由申报单位追回所发放的奖励。
第十条运动员、教练员因思想品德、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因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并减发或取消奖金。
第十一条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它违反赛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取消运动员初始注册资格,并由申报单位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第十二条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奖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其相关直属训练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安排。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及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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