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社会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分局、税务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3号)、《关于疫情期间社会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医保〔20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现将疫情期间社会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疫情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东莞市参保单位(含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其延缴,延期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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