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解读市内户口迁移两热点问题

东莞日报 2020-12-25 10:27

本报讯为进一步做好户政政务服务,便于广大群众清晰理解市内户口迁移有关注意事项,东莞公安机关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昨日,市公安局就咨询较多的两个要点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一、市内户口迁移入户房产认定

根据新政策规定,东莞市户籍居民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

3.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证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权合同。

认定条件3中:“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一般是指因旧改、拆迁或征收等原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社区)统筹,在集体土地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集中建造的,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后进行建设,供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居住的住宅。

此类房屋一般因实施旧改、拆迁等原因而产生,是镇街政府通过置换补偿、安置等方式分配给当地居民的住宅房屋。

认定条件4中:“有效居住权合同”,指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和三百六十八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已向应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居住证合同。由于《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该认定条件中居住权合同的具体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登记办法及合同具体样式还有待登记机构确认,目前市民还不能通过此材料认定房产。正式实行居住权登记后,公安部门将进一步明确相关手续,第一时间向公众公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符合第2、第3、第4种情形的都可以迁到所有权或居住权房屋,按政策规定,除了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形外,非原籍居民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农民安居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

二、市内户口迁移亲属关系认定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公安机关须准确登记户籍信息,包括亲属关系。为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题,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业务中,公安机关对以下可以清晰、正确反映申请事项涉及亲属关系的均予以认定:

1.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收养公证、独生子女证;

2.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具档案材料保管单位公章。包括亲属关系双方;

3.公安机关以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重复使用,不需重新开具;

4.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亲子关系鉴定,以自愿提供为原则。

如果确实不能提供以上申请材料,还可以先书面如实作出承诺。公安机关将根据承诺先行受理,再开展户籍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承诺方式办理只适用市内户口迁移业务,且要求申请人、关系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双方关系仅限于亲生父母、亲生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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