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信群内遭诽谤,如何维权?这一做法让网络证据成“铁证”保全证据公证是维权的有力保障

羊城晚报 2020-12-23 12:10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广东普法网

羊城晚报记者董柳王楠通讯员梁碧如

发微信、刷微博是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事情。然而,这些社交平台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让不少人产生烦恼。最近,东莞的王女士就遭遇了这么一件烦心事。

前段时间,王女士和她的朋友胡某因为一些琐事闹翻了。一气之下,胡某想“捉弄”一下王女士。于是,胡某便在一个多达500人的微信群里“分享”了王女士的“私生活”,并在群里辱骂、诋毁王女士,甚至煽动微信群中的其他成员公开王女士的手机、住址等个人信息。除微信群以外,胡某还利用微博发布多条言语低俗的内容,对王女士进行侮辱,并披露了王女士的照片和其社交平台的账号信息。

胡某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王女士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这让王女士感到很崩溃。

遭遇此事后,法律意识较强的王女士并没有急于和胡某理论,而是第一时间向她的律师朋友进行求助。

由于微信、微博等网络信息很容易被删减、修改,因此律师建议王女士,如果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话,及时固定侵权证据非常重要,最好的办法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于是,王女士便来到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了她的烦恼。公证员耐心地听完王女士的烦恼后,告诉她不要怕,及时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这样就可以让网络证据成为“铁证”,让胡某抵赖“无门”。

公证员通过网页截屏、录屏录像等方式,将胡某辱骂、诋毁等损害王女士名誉权、隐私权的内容一一保全了下来。这样一来,即使胡某将辱骂、诋毁的微信、微博内容删掉,王女士手上也持有有力的公证证据,可以放心地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人格权了。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

明确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范围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本案中,胡某未经同意,擅自在500人的微信群里辱骂、诋毁王女士,披露了其照片和社交平台的账号信息,严重侵犯了王女士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王女士选择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则给网络证据上了有力的“保险”,让自己维权无忧。

新闻推荐

关注东莞日报-i东莞、东莞时报官方抖音号,这些爆款短视频别错过! 在逃男子淡定处理车辆违章 莞Sir:来,我们去VIP通道办理

■民警通过身份信息核查,确认前来处理车辆违章的男子谭某为网上在逃人员上周,东莞日报-i东莞官方抖音号、东莞时报官方抖音...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