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东莞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内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进东莞市“煤改气”工作按时落实,现就降低东莞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并进一步细化气量分档
为支持东莞市“煤改气”工作,对东莞市现行超过1500万方以上的用气大户再作三个等级划分,进一步降低大用户(含自备电厂)配气价格(详见表1)。
二、降低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以下调后的配气价格为基础,进一步降低非居民各类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详见表2)。
三、放开部分企业自主选择气源
(一)允许电厂(包括自备电厂)或年用气量达到1000万方以上、靠近国家管网(含中石油西二线、中海油大鹏线、省管网)主干管道且具备直接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可实现直供。
(二)允许直供用户可直接向城燃企业以外的供气企业(中石油、中海油或其他气源方)购气;通过城燃企业管道代输,城燃企业只收取配气费。
(三)按照减少供气环节,降低输气成本的原则,城燃企业和直供用户可自主与主干管道建设运营企业协商选择供气接入方式,鼓励多气源供应;城燃企业要在合约范围内保障直供用户用气。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现有用户实行预购气的,11月1日前的预购气量按原价格执行,11月1日起新购气量执行新价格;实行抄表计量收费的,企业应于11月1日前完成抄表工作,并从11月1日前最近一次抄表起按新气价执行。由于客观原因在11月1日前未能完成抄表的,燃气企业可按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按抄表周期内天数比例计算)计收天然气费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居民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和气价优惠政策仍按《关于制定东莞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的通知》(东发改〔2019〕166号)文件执行。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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