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出租方被罚没86.7万元
本报讯物业出租不能“任性”!记者近日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长安应急管理分局近日针对该镇的一起安全生产问题开罚:该镇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将厂房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租方,且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不了解、不过问,而吞下了“苦果”,最终被罚没86.7万元。
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今年6月24日,长安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来到霄边社区东门中路某工业园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由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给孙某、何某、李某、吴某等人从事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的厂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原来,该厂房生产经营环境恶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该厂房采用了砖制巷道作为金属粉尘通风道,但这属于已被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
另外,在出租物业过程中,物业公司也存在放宽对承租方审查的现象,其对承租方管理不到位,积攒大量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风险。
出租方承租方双双被罚
经执法人员调查,孙某等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终,长安应急管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孙某、何某、李某、吴某等人分别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9万元,并处罚款57.8万元,共计罚没86.7万元。
此外,长安应急管理分局还对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其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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