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你需要知道这些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是做好森林防火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依据2017年实施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近期,为全面提高东莞市的森林防火意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东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东莞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方式积极开展“严防森林火灾、创建森林城市”为主题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大力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提升森林火情早期处置能力,从根本上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失,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东莞发展贡献力量。
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十不准”“五不烧”
东莞市共有林地面积83万亩,森林覆盖率37.4%。全市共有25个有林镇街(园区),其中,重点有林镇街11个,镇街林区面积较大。同时,东莞市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林区地形比较复杂,草灌繁茂,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森林火灾多发易发,需要重点防范。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最有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
对此,在林区,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十不准”“五不烧”。
“十不准”是指: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不准在林区吸烟;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和使用火铳枪械狩猎;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不准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进入林区;不准见火不报、不救;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五不烧”是指: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无人看守不烧。
若发现森林着火,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报警电话为12119,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起火的时间、地点、林种、面积、火势以及报告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引发人为或过失火灾,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森林防火,重在预防。违反相关防火规定,造成林区发生人为或过失引起的火灾,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关于森林防火,你必须要知道以下法律责任: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失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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