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开审第一案 “绿色司法”审判庭“首秀”
本报讯“开庭!”6月5日上午10点,随着横沥法庭第一审判庭响起的法槌声,被称为东莞“绿色司法”审判庭的东莞中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第一案正式开审。
东莞中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首秀”为一宗东莞地区非常典型的环保案,法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企业代表以及执法部门代表到场旁听,力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片”的效果。
未经环保报批投产:
经营者不服被罚把执法部门告上法庭
2018年6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一次执法活动中,发现位于东坑镇的某小型石膏制品厂(以下简称“石膏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产开工,当即对该厂进行了深入调查。
通过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早在2014年底就开始投产,并且一直未到环保部门报批。2018年6月14日,在证据收集全面的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石膏厂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石膏厂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减轻处罚,罚款20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石膏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石膏厂则认为其生产经营未造成环境污染,同时也不是厂房所有者,不属于项目建设方,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服处罚。2018年8月7日,该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个月后,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恰当,程序合法。对此,石膏厂不服,遂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驳回诉求:
经营者仍不服向中院上诉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生态环境局是对石膏厂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对该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该厂是否排放废水、废气,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无关,也与该厂是否是厂房所有者的事实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石膏厂的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是该厂建设项目并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更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投产,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今年4月,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驳回该厂诉求,对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有效,予以确认。随后,石膏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直击:
环保理念得到各方认同
当天庭审过程中,法庭就石膏厂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1项的规范范围、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了调查。庭审过程较为激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了近2个小时。
除了激烈的辩论外,法庭上也出现了暖心的一幕。在最后的法庭陈述环节上,上诉人一方首先提到的不是案情,而是通过“世界环境日”这一主题,阐述了自己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并表示行政机关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来执法,才会有长久的绿水青山。
被上诉方市生态环境局则表示,除开案情而言,通过此次庭审看到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环保、理解环保,非常感动。作为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之一,未来将不断改进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更多公民了解环保,遵守环保法规,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法庭认为,该案中,上诉人的违法事实虽然较为清楚,但由于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在庭后认真审查和慎重处理。法院希望在环保执法时,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还应重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形成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良性机制。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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