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首次审案 “绿色司法”审判庭“首秀”典型环保案

东莞时报 2019-06-07 10:35

6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第一案正式开审全媒体记者 蓝业佐 摄

“开庭!”

6月5日上午10点,随着横沥法庭第一审判庭响起的法槌声,号称东莞“绿色司法”审判庭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第一案正式开审。

该庭首次审判的是一宗非常典型的环保案。法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企业代表以及执法部门代表到场旁听,力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片”的效果,以增强社会各方面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服务监管机制。

/案情/

工厂未经环保报批投产被罚

经营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一次执法活动中,发现位于东坑镇的某小型石膏制品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产开工。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厂早在2014年底就投产了,并且一直未到环保部门报批。

2018年6月14日,在证据收集全面的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石膏制品厂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20万元。而涉事的石膏制品厂则认为,其生产经营未造成环境污染,同时也不是厂房所有者,不属于项目建设方,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服处罚。

2018年8月7日,某石膏制品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个月后,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恰当,程序合法。对此,上述石膏制品厂不服,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厂家诉求

经营者再向市中院上诉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生态环境局是对某石膏制品厂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对该设施进行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某石膏制品厂是否排放废水、废气,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无关,也与某石膏制品厂是否是厂房所有者的事实无关。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某石膏制品厂的建设项目属于“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51类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属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但是,某石膏制品厂建设项目并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更未经环保部门审理即开工建设投产,主体工程亦投入使用。

因此,2019年4月份,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驳回某石膏制品厂诉求,对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有效,予以确认。随后,某石膏制品厂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直击/

环保理念得到各方认同

当天庭审过程中,法庭就石膏厂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1项的规范范围、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了调查。整个庭审过程较为激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持续了近2个小时。

不过,除了激烈的辩论外,法庭上也出现暖心的一幕:在最后的法庭陈述环节,上诉人一方首先提到的不是案情,而是通过“世界环境日”这一主题,来阐述自己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并表示行政机关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来执法,才会有长久的绿水青山。

被上诉方的市生态环境局则在陈述阶段表示,除开案情而言,通过此次庭审,看到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环保、理解环保,非常感动。作为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之一,未来将不断改进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更多公民了解环保,遵守环保法规,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法庭认为,该案中,上诉人的违法事实虽然较清楚,但由于案情较复杂,需要在庭后认真审查和慎重处理。司法机关会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也会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希望在环保执法时,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还应重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形成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良性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细节。而生产企业也要重视环境问题,提高认识,不要以“不懂法、不知道”等为违法行为找借口。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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