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三家基层法院携手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挥司法裁判功能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东莞日报 2019-06-06 10:57

昨天是“6·5”世界环境日,东莞三家基层法院结合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携手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非法排放等领域,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功能。

三家基层法院的法官建议,有关部门应主动通报涉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加大对环境污染入刑标准的宣传,使广大经营者知底线、明风险;在全社会提倡守法创业方能创造最大价值,引导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主动完善环评手续,使用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案例1

跨省倾倒垃圾公司老板获刑七年六个月

2016年1月起,东莞市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潘某找到时任相关部门公职人员蔡某、文某帮忙。尚未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保洁公司先后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26日与长安公用事业中心签订了两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协议书》,由其公司负责该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签订协议书后,蔡某未对受托公司处理的生活垃圾去向进行有效监管。潘某承包该项目的过程中违反协议约定,3个月内一共往肇庆市珠海市、广西藤县等地运载了1350吨生活垃圾,导致当地环境受到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233万元。

其间,蔡某、文某分别收受潘某给予的好处费70万元、16.5万元,两人明知垃圾处理受托保洁公司将生活垃圾运至东莞市外非法处理而不予以禁止,放纵其将生活垃圾倾倒至东莞市外,造成当地环境污染。

判决结果: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行贿罪、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蔡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文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2

工厂违规经营被罚反告执法部门

法院依法驳回工厂诉讼请求

王某经营一家未经工商登记的工厂,主要进行金属表面处理加工。2017年10月18日和31日,原东莞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两次对王某的工厂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向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其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8日,市环保局对王某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王某存在“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主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设有除油、磷化、烘干、喷粉等工序以及冲床、烧焊机、喷粉线等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及《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处以9万元罚款。王某对此不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环保局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市环保局认定的王某存在的违法事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其次,关于处罚幅度,市环保局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对王某作出9万元罚款,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案例3

无牌电镀厂非法排放废水老板工人均获刑

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辉在东莞市清溪镇经营一无牌螺丝电镀厂,之后聘请阮某华协助从事电镀、研磨、清洗等工作。为躲避检查,该厂晚上作业,对于在电镀等环节产生的废水,该厂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到生产车间的下水道,后排出厂外。

2018年6月8日,环保部门查获该无牌螺丝电镀厂,并在该厂研磨废水排放口、清洗钝化废水排放口取样。经检测,该厂研磨废水总镍超0.9倍,总镉超11倍,总锌超46倍。该厂清洗钝化废水总铬超1283倍,总镍超1.2倍,总镉超15倍,总铅超0.8倍,总锌超4129倍。之后,李某辉及阮某华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指控两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辉负责生产经营,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阮某华接受雇佣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处李某辉和阮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和2000元。

法官建议

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有赖群众监督举报

三家基层法院结合近年来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对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梳理:一是污染责任主体95%以上系个体经营者或无证无照经营者,大多为小型加工厂、小作坊。二是污染源主要为高污染行业废水。集中在诸如电镀厂、五金加工厂、氧化厂等高污染行业,排污点较隐秘,不易被发现。三是大多为逃避监管,无采取环保措施。

针对该类案件以上特点,三家基层法院的法官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在加大查处、监管、打击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并可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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