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产权人转让房屋承租方拒付租金被判违约 法院:支付方式的可变更性不代表可以不交租金
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近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一宗类似的案子:租赁期间产权人转让房屋,且提前告知了转让通知,然而承租人却以“产权转让没有达到支付租金的前提条件”为由拒付租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承租方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租金多达上千万。
近70万月租租下5层楼
2010年10月10日,咸西经联社(甲方)与星港城公司(乙方)签订了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50号莲峰广场的负一层、一层、二层、三层、四层,面积共30000平方米;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甲方下属企业陶然居公司名下;房屋租赁期共30年,自2008年9月29日起至2038年9月28日止;每月租金总额690708元,从2010年9月10日起租金每5年递增5%。乙方于每月25日至30日向甲方交纳下月租金,甲方从2010年9月10日开始计收乙方租金,且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提供租金金额一半的租赁发票。
2013年11月15日,咸西经联社向星港城公司发出《关于转让莲峰广场的函》,主要内容为:拟于近期通过东莞市长安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公开转让莲峰广场及剩余商品房、停车位。
随着案涉房屋的转让,双方就租金支付的问题产生了纠纷。记者了解到,星港城公司于2013年12月起未再支付租金,而在星港城公司拖欠租金达到两个月后,陶然居公司起诉星港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
拒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庭审现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案涉租赁物进入财产转让程序时,星港城公司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租金提存公证,将租金存入提存公证账户,待新的产权人确定后且承诺受合同约束,星港城公司按照与咸西经联社及新的产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支付租金。但不代表星港城公司在不选择提存方式或者提存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租金。此外,直到庭审时星港城公司也未与咸西经联社联系办理提存公证手续事宜。综上,星港城公司未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东莞市星港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要向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同时向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返还位于东莞市长安镇莲峰路50号莲峰广场的负一层至四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同时,星港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归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有。信息时报记者 曾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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