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五种情形将被追究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有价” 谁损害谁赔偿
本报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5月28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首次就东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实施方案,给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戴上“金箍圈”,谁损害生态环境,谁就承担赔偿责任。
《方案》提出,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全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
损害生态环境须依法赔偿
《方案》确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值得注意的是,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哪些行为属于生态环境损害?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读,《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具体主要包括五种情形: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在国家、省级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数量巨大”等情形,或通过环境损害评估确认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且符合上述情形的;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生态损害赔偿需要赔偿义务人支付清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修复、其他应当赔偿的等五方面的费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情况修复效果要公开
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市政府成立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行工作,解决重大疑难、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赔偿情况修复效果。
《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磋商、司法确认、诉讼”等程序。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主动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赔偿义务人实施修复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全社会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进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积极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逐步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附: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
1.清除污染费用,包括运输费、污染物处理费等合理费用;
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3.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
4.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5.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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