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特大红油走私案 两主犯偷逃税款超3亿元
本报讯5月20日至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黄某成、凌某标等49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因利润高昂,49名被告人在短短两年内,逐渐形成走私红油产业链,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巨额税款。其中,主犯黄某成和凌某标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偷逃税款均超1.5亿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7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成利用熟悉香港成品油供应商的便利条件,与被告人凌某标商定共同出资,为走私船舶提供香港成品油赊购赊销服务,从中赚取差价。2017年8月起,被告人雷某坤与黄某成、凌某标等人共同出资,为各走私船舶提供走私成品油赊购赊销服务。2017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文等5人先后参股购买粤港澳流动渔船,从香港油趸购买红油并偷运入境销售,走私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在陆续出资购买船舶参与走私红油的被告人中,不乏各个轮船的机长、业务、大副、轮机等等。还有部分被告人在惠州龙门、广州花都等地建立多个红油脱色点进行走私活动。
其中,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黄某成参与走私红油63640.75吨,白油480吨;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凌某标参与走私红油63531.75吨,白油480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二人偷逃税款分别为158449921.34元、158190556.42元。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成等25名被告人无视国法,从香港偷运货物入境,偷逃国家税款;郑某镛等22名被告人单独或结伙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偷逃国家税款。47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田某伟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仍通过收购、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被告人黄某洪以设立或注销银行账户、支取现金等方式,协助近亲属转换或转移与其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2名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记者梳理发现,49名涉案人员均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其中高中以下文化的44人,有1人是累犯,2人有前科。
庭审中,公诉机关按法定程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代表、媒体等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红油走私链条”揭秘
49人构成完整走私链
黄某成等49人,构成了一条环环相关联的“红油走私链条”。站在“红油走私链条”源头的是被告人黄某成、凌某标、雷某坤,为各走私船舶提供走私成品油赊购赊销服务。第二个环节是,用走私船偷运红油等入境。被告人陈某文、钟某培等人先后参股购买粤港澳流动渔船,从香港油趸购买红油并偷运入境销售。梅某春、辛某欧系博运268船轮机长、水手,2018年1月至案发驾驶该船从香港走私成品油入境,也成涉案人员。走私成品油入境后,也有运输车队参与其中。
非法设立红油脱色点为“红油走私链条”第三个环节。被告人郑某镛、李某林等购买走私红油进行脱色销售。最后环节是购买销售,卢某锐、钟某池等多人都有向钟伟培等人购买走私红油。
■知多D
什么是“红油”?
所谓的“红油”,其实是指添加了红色染料的柴油,专供香港的工厂、船舶作为燃料使用,由于是免税供应,价格较低,所以就有不法分子把这些“红油”走私到内地,脱色处理“白油”后销售牟利。
走私“红油”最大的危害是扰乱了正常的油品市场秩序,另外,“红油”属于工业燃料用油,含硫量高,同时用了化学原料进行脱色,燃烧起来不仅废气排放超标,还极易腐蚀车辆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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