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购物发生纠纷可在莞维权
5月13日,香港消费者委员会黄凤娴总干事一行到访东莞市消委会,就消费维权跨境合作进行深入交流探讨,并签订了《香港、东莞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规定,消费者在香港、东莞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协议》明确,消费者在香港、东莞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对于向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及符合相关要求的,居所地消费者委员会须尽合理努力将此投诉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移转,由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调查处理。两地消费者委员会中任何一方在接到移转的投诉后,应适当地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函复对方或向对方提供意见。
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香港的,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东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特别应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障原则。
为了实现消费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双方将及时互通消费提示、消费警示等信息;及时互通相关消费调查、比较试验等消费评价结果信息。此外,双方还将建立两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联席会议制度。两地消费者委员会适时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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