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拼多多上售“虚拟”手机买家起诉获赔三倍购机款

东莞时报 2019-05-10 10:35

型号为Z17,配置为8G+128G努比亚品牌手机是不存在的。市民易某却在拼多多商城上成功下单,订2台此型号手机。了解事实后,易某向法院起诉,诉求平台和商家支付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不成立,不支持其诉求。二审认为,本案中,商家回复确认要约时,即使未发货,合同也成立,故判决支持易某获得三倍赔偿。

网购遇到不存在的手机

2017年8月27日,易某在拼多多商城向黄某开设的联盟电器网店发送“下单送豪礼nubia/努比亚Z176/8GB+64/128G……”的手机链接并询问是否有“8+128的烈焰红”版,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下单订购2台手机,价格分别为2860元、2880元。当日,易某催促发货,联盟电器即回复该商品已断货。2017年8月30日、31日,易某与联盟电器再次就上述手机的发货问题进行沟通,联盟电器回复上述手机断货,并告知易某申请退款。

接着,易某就上述手机发货和物流信息等问题与拼多多客服进行沟通,拼多多客服有回复快递单号。

此外,易某曾就上述型号的手机是否有“8+128的烈焰红”版本向努比亚手机官网客服进行询问,客服回复“没有的,目前只有6+64和6+128的”。2017年9月5日,易某收到商家退回上述2台手机款项共计5740元。

因拼多多商城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事后,易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上诉,诉讼请求:寻梦公司立即支付因属下平台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付款后拒绝发货应赔偿易某共计17220元,联盟电器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不支持三倍赔偿诉求

《拼多多服务协议》第4.3条约定,买家通过拼多多平台下达订单后,仅表示系统接收到了买家下的订单,只有销售方将订单上的商品向您发出时,买家与销售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等。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拼多多服务协议》,易某登录拼多多平台,并在平台上购物,表明其已知悉协议的内容并接受协议的约束。从易某多次催促发货以及其与联盟电器网店的沟通来看,其订购的手机实际并未发货,故易某与联盟电器网店即黄某的买卖关系尚未成立。故对易某诉求黄某赔偿三倍货款,不予支持。

易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判令黄某立即支付因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付款后拒绝发货应赔偿易某共计17220元,寻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向买家支持三倍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争议点为易某与黄某的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

消费者易某下单购买的行为是要约。易某下单后,黄某的联盟电器答复:“亲,您的这个订单目前还未发货,请你再耐心等待,我们会及时发货的哦”,黄某的答复是对易某购物要约的确认,表明她接受了订单。黄某这个行为是承诺,此时双方达成网络购物合同合意,合同成立。本案中,易某已支付价款,《拼多多服务协议》第4.3条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该内容无效。二审期间,努比亚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确认,该公司未生产及出售型号为Z17,配置为8G+128G(颜色烈焰红)的努比亚品牌手机。二审法院也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故二审判决,黄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易某赔偿17220元。

/焦点关注/

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审易某主张寻梦公司作为平台商提供虚假的快递信息,存在欺诈,故要求寻梦公司和黄某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三倍货款。

本案中,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在黄某入驻拼多多平台时已对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进行审核,应视为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另外,从拼多多客服回复易某的信息来看,其提供给易某的单号实际为订单号,且其已对涉案手机链接进行下架处理,不存在侵害易某权益的行为。因此,易某诉求寻梦公司承担涉案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对此,二审法院支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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