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 明确每五年开展水土流失调查
根据《东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安排,《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被列为2019年正式立法项目。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明确了东莞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原则,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
《条例(草案)》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水土流失调查开展期限。《条例(草案)》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二是细化了禁止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具体区域。《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崩塌、滑坡危险区及泥石流易发区,并明确了范围划定的具体部门及公告方式。三是划分了水土保持治理区域。《条例(草案)》将东莞市区分为北部、西部等滨河(海)平原地区和南部、东部等低山丘陵台地地区,并结合各自地理环境特点,就两地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作进行了区分和安排。四是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东莞市应当遵循对城市生态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五是建立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六是明确了IV级气象预警时园区、镇(街)应急措施及代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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