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高空抛物被索赔544万元

南方农村报 2019-04-30 10:38

去年3月9日,广东东莞塘厦镇平山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1名3个月大的婴儿被坠落的苹果砸中受伤,导致右脑功能或完全丧失,疑犯初步锁定为一名11岁女孩。

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小区高空抛苹果砸伤三个月女婴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女婴的监护人将高空抛苹果的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544万余元。

苹果砸中女婴头部致重伤

悲剧发生在去年3月9日下午4点左右,孩子的姥姥带着孩子下楼散步,回家途中,刚走到楼下时,孩子被高空掉下的一个苹果砸中,致头部重伤。

事发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由刑侦介入调查。最终确定肇事者为家住该栋某单元的一名11岁女童陈某,事发时其独自在家。

经法医鉴定,婴儿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后,其女儿先后7次住院治疗。余先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其女儿伤残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扣去已支付的75000元后,还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9568.29元(其中医疗费363836.72元,护理费4268171.39元,残疾赔偿金7457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当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首先对原告表示了歉意,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对其护理费适用标准不认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该鉴定报告在女婴受伤后仅半年作出,被告方对“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果不认同,鉴定标准亦不明确。原告则表示,该鉴定报告具有权威性,鉴定结果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合情合理。

小区开发商被追加为被告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申请追加事发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称根据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该条款属于强制条款,而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却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原告亦表示该小区入户大门处设计确实存在缺陷,同意追加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

基于该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张追加新的当事人为被告参加诉讼,法官宣布休庭,待追加了新的当事人之后,法庭再另定时间进行庭审。

高空抛物需承担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综合

|法官提醒|

□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

□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坠物的发生。

□风雨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以及在广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察或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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