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实施企业和人员质量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红色警示期内企业不得“接单”
本报讯4月28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发布《关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应处以6个月的红色警示,警示期内企业不得承接新业务和投标。意见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5日。
11种情形可被列入红色警示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拟定实施企业和人员质量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建设工程出现11种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单位被处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禁止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
例如,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红色警示6个月。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红色警示1年。
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1起重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无限期红色警示。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3个月。
施工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1年。
实行停工检查、公开道歉等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
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全面实施一系列处理机制:责令涉事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
除此之外,对涉事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及项目所属镇街(园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和下属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涉事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东莞日报》等东莞市区内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红、黄色警示纳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因质量安全问题被红色警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红色警示期内列入信用最低等级,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在红色警示期届满后1年内不予升至信用最高等级。另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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