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建议和意见 收费标准可按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
本报讯昨日,东莞市司法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集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其中,《管理办法》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
《管理办法》提出,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规定确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收费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部门负责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执收工作。
《管理办法》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中可提取一定比例向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城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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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4月1日起统一上调
每月每户增加垃圾处理费支出约1.89元
据了解,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从4月1日起统一上调。在此前的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上,记者获悉,东莞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最近一次是在2010年,居民收费现行标准为0.55元/立方米。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生活垃圾处理的成本也不断上升,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支出现较大缺口,所以需要相应调整垃圾处理费予以补偿。
调整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按用水量折算计征,实行垃圾分类物业住宅小区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居民户按80%计收,收费标准从现行的0.55元/立方米调整到0.64元/立方米,上调16.4%,调整后居民平均每月每户将多掏1.89元。
水果、鲜花店、饮食业以及其他店铺则按营业面积计征,其中饮食业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户(含除按面积计征的对象)按垃圾量计征,收费标准为21元/桶。
另外,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环卫部门收运商住小区生活垃圾,不得再向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5元/桶的生活垃圾运输费用。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垃圾分类等的管理和认定,按城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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