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当事人处理机动车的公告
下列下列机动车已被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暂扣,超过3个月尚未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到本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所述车辆予以销毁。特此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4月8日
一、悬挂号牌大型汽车(7辆)
晋M36666湘D31278粤BGB177粤BEY542粤BFR880粤AD537挂粤S87885
二、悬挂号牌小型汽车(1辆)
粤S8XA12
三、无悬挂号牌大型汽车(1辆)
四、悬挂号牌拖拉机(1辆)
湘11-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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