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专题

东莞日报 2019-04-03 10:44

仙人掌的无情刺

——安徽阜阳旺达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

2003年3月,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某村庄租用4亩土地,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示范园,又从另一村庄作用土地40余亩作为种植仙人掌基地,从此开始了疯狂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

王某某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截至2006年7月,旺达公司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案发时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

为了以更快的速度圈钱,2005年下半年,王某某又与申某、马某某商议网上销售产品,并请谢某某为旺达公司设计了网上销售软件,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活动,由何某某负责销售款项管理。从2006年3月底到6月底,实现非法销售额1500余万元。

查处

案发后,公安部门于2007年初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陆续逮捕了王某某、申某、何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等人,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王某某从事集资活动后期,在拖欠的集资款越来越多,生产不景气的情况下,明知公司经营利润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的高额返利,却依然欺骗客户,继续大量非法集资,并任意处置集资款,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集资诈骗罪。而申某、何某某等作为公司后期主要人员,在明知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高额返利承诺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公司管理,骗取集资款,认定二人系王某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及罚金5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及罚金4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马某某等人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若干;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0万元。

桃园计

——北京生态源公司集资诈骗案

平谷大桃闻名全国。2003年至2005年,一伙不法之徒以此为名,打着“绿色农业”、“国际品牌”的旗号,以开发万亩桃园为幌子,策划了“东北集资、投资桃园”的计划……

案情简介

王某文化程度不高,曾在某部队三产工作。此人发财欲望强烈,挖空心思想做一番大事业。后经朋友介绍,王某碰到东北“资金运作高手”任某某、徐某某,商量筹集资金干大事。2003年初,王某成立了北京生态源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从2003年3月起,王某组织任某某、徐某某等策划了“东北集资、投资桃园”的集资方案,先后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采取开“借据”的方式,并许以高额回报,骗取民间投资款4050余万元;在北京以签订《承包优质大桃合同》的方式,骗取398名投资人投资款3600余万元。至案发除返还本金1196万余元及部分用于维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归还前期集资款本息、支付集资中介人奖励外,其余赃款去向不明。

作案手段

1.虚构投资项目。2003年8月,生态源公司与小峪子村签订了合同,承包小峪子村IPM桃基地1000亩,金额3980万元,承包期30年。合同经过了公证,但生态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足额缴纳承包款,并没有实际取得承包使用权。王某却假借此合同,打着“绿色农业”、“国际品牌”的旗号,对外宣称公司拥有万亩桃园。公司还长期包租客运汽车,免费搭载投资人到平谷考察。

2.虚假宣传造势。为迷惑投资人,王某在《经济参考报》整版刊登《徜徉在绿色海洋中的人们——前进中的生态源公司》文章,在《首都企业家杂志》、《中国商人专刊》等报刊上刊登广告,将国家领导人到农村视察的图像印制在公司宣传材料中,请专人讲解授课等,进行形象展示。

3.高额奖励拉动。为迅速拉动集资额,王某、任某某、徐某某等商量发展退休人员作为中间人,对集资中介人按照其组织的集资总额给予6%~12%不等的奖励。在利益驱动下,中间人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有的甚至动员亲戚、朋友进行投资,共吸收资金2700余万元,进一步带动了投资疯狂。

4.前期履约“洗脑”。根据合同约定,投资人每年有48%的回报。最初王某等人利用不断收取的集资款,按时支付前期投资人高额回报,当投资人真的拿到高回报后,就成了给后来者“洗脑”的现身说法者。

5.个人账户转账。刚开始,王某将集资资金存入生态源公司账户,后来,王某以儿子名义开办个人银行卡,将集资资金全部转到该银行卡内,支出资金也从此卡中转出。如此操作,从公司角度无法看出资金异动,以此逃避监管。

案件查处

2004年夏,此案事发,王某及任某某、徐某某等先后被公安部门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分别于2007年5月14日、2008年8月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任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集资用途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6万元;徐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万元。同时,中间人殷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1.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生态源公司自2003年5月23日成立后至案发,申报纳税一直为零,且未参加2004年度、2005年度的企业年检。在此期间,地方报刊杂志等媒体也曾刊载生态源公司的宣传文章、广告。如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监测预警机制,就能及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情况,尽早对公司的非法活动予以打击。

2.社会公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一是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考察。就本案而言,农业投资是长期、低回报的投资,只要找桃农了解一下,就能知道一亩地能够种植多少棵桃树,每棵桃树一年有多少收入,每亩桃树有多少纯收益。购买桃树的投资人不了解、不分析,仅听生态源公司单方面的宣传,就相信了桃树一年有48%的回报,其投资必然缺少理性,受骗在所难免。二是要有投资风险意识。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也不可能一夜暴富,要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能力,更要认识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本案中的投资人大多是退休老职工,节衣缩食将退休金进行投资,被骗之后,血本无归,严重影响了今后的生活。

看上去很美的高回报陷阱

——新疆世平吉公司集资诈骗案

一伙心怀鬼胎的人,一个并不高明的骗局,却骗倒近百人。当这些不法分子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诈骗时,受害的,只能是那些盲目轻信高回报的投资者。

案情简介

“世平吉”出事了!消息陆续传开,一个78岁的老太太并不太相信周围人的传言。“前几天还好好的,怎么会说出事就出事呢?”当她半信半疑地来到自己投钱的“世平吉”门口,亲眼看到该公司被封闭的大门后,当场晕倒在地……

“世平吉”曾经是很多人美丽的梦想,可能他们一时也说不上他们投过钱的这个公司的全称,但提起“世平吉”,他们就会想起自己投资的煤矿,就会想到自己即将获得的高额利润。也许他们不认识“世平吉”的负责人,却可能曾经在心里感谢过他们。与“世平吉”关系最密切的三个人是马某某、李某、王某。

马某某曾是一个农民,2006年,他和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虚假出资登记注册了新疆世平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变成了一家企业的出资人。随即世平吉公司与王某签订代理融资委托合同,让王某以世平吉公司的名义进行所谓的招商。三人隐瞒世平吉公司并未办理矿业开采手续,也未实施矿业开采的真相,以世平吉公司投资“三道坝六号煤矿”需要资金为借口,在宾馆、写字楼内设立招商集资办公室,开办讲学点、印制散发宣传广告单,面向社会公开集资。

为赢得投资者青睐,三人雇佣业务人员在社会上大肆宣扬投资“三道坝六号煤矿”可以获得高额回报,承诺一年期回报率为10%,三年期为14%,五年期为16%,由投资者自行选择一种投资回报方式与世平吉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之后缴付投资款,合同约定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投资期满后公司将本利一并返还投资人。

在极具诱惑的宣传下,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仅仅4个月时间,近百人成了世平吉公司虚似项目的投资人,受骗资金共计335万元,至案发之日,所有款项已无法追回。

作案手段

一、以共同投资开发为幌子。世平吉公司以共同投资开发煤矿为幌子,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实际并未进行矿业开采。三人为了蒙骗投资者,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使投资者无从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很多投资者提出去实地看看,都被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天冷路滑等理由拒绝了。

二、虚假宣传来开路。世平吉公司租下宾馆、写字楼等场地,设立项目招商集资办公室,通过开办讲学点、印制散发宣传广告单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诱骗下,很多群众和公司签订了投资合同。

三、高额回报成诱饵。世平吉公司利用公众不了解煤矿开采,片面认为煤矿效益好、回报率高的心理,向社会公众大肆鼓吹投资高回报,吸引众多投资者上当受骗。

四、瞄准中老年人。世平吉公司看准中老年人比较容易轻信他人的特点,多向中老年人进行“洗脑”式宣传。受骗的群众也大多数是中老年人,其中投资最多的达到50万元,最少的也有一两万元,这些投资款大多是他们的养老钱、看病钱、救命钱。

案件查处

2007年3月至7月,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法院判决马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集资诈骗所得财物。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通常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投资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骗取群众资金为目的。非法集资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不法分子往往承诺高额回报,大肆制造“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的陷阱。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不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了解,片面追求高额回报,草率甚至盲目地倾其所有,最终遭受经济损失。

以老年人为主要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弱点,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投资、保健、旅游、环保等名义,以及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让老年人多年的积蓄化为乌有。因此,中老年人在面对这些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之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让子女或朋友帮助分析、辨别,要听取他们理智的建议,千万不要盲目从众。

托管造林的幻梦

——北京鑫世伟博公司集资诈骗案

投资购买林地进行托管造林既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回报,又可以转手卖出获利,面对一家号称在河北、内蒙古多地拥有数千亩林地的公司的“承诺”,众多投资人难以抗拒,却没有想到这不过是幻梦一场。

案情回顾

刘某某1952年出生于河北省饶阳县,初中文化。曾在北京注册多家公司,但没有进行实际、真实的经营。2004年10月,他与北京无业人员崔某某商议后,通过中介公司虚假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了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任董事长,刘某某任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承租写字楼,虚构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项目,大肆进行宣传。在半年时间里,先后诱骗70余人向鑫世伟博公司投资1029万元,签订了560亩林地托管合同。

由于鑫世伟博公司没有经济实体,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公司的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5年5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某某、崔某某随后潜逃。非法吸纳的资金除小部分用于购买林地、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某某、崔某某挥霍一空,造成投资人损失600多万元。

在销售林地的同时,刘某某还另起炉灶,2005年6月至11月,以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万森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谎称购买该公司的成材林、投资该公司的煤炭物流等项目可以获取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高额回报,骗取20余人投资款84万元。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刘某某采取类似方法,以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久阳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义,谎称投资久阳恒通公司的煤炭及物流项目可获取高额回报,骗取30余人投资款196万元。

作案手段

1.高额回报做引子。刘某某、崔某某二人对外宣传许诺,支付林木投资月息为4%-10%,介绍购买林地的,则可获得18%的高额提成。

2.林地托管做幌子。刘某某、崔某某二人到河北省某县,与某村签订租赁该村林地40亩、租期10年的协议。然后对投资者谎称,公司买了河北丰宁、固安、文安、永清、廊坊以及内蒙古林西等地的3580亩地,进行林地开发,吸引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林木托管协议书或合作托管造林协议书。

3.上课参观洗脑子。为了获取投资者信任,刘某某、崔某某将群众带到公司上课,向他们提供在河北某县签订的40亩林地租赁合同及林权证,并带他们到该林地参观,鼓动投资者融资购买林地,获取高额回报,然后将林地卖出去。

4.亲戚协助当骗子。刘某某、崔某某开展集资并未在媒体做广告,更未请明星代言宣传,主要是通过亲戚、朋友关系把投资人拉人骗局。其中有个不容忽视的人,那就是崔某某的婶婶高某某,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高某某直接介绍他人向鑫世伟博公司投资,并参与介绍提成比例制定等活动,帮助刘某某、崔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7万元。

案件查处

2005年5月,鑫世伟博公司已运行维艰,难以支付利息,刘某某于此时离去,崔某某也于该年8月因涉嫌票据诈骗获刑,由于二主事者均缺席,公司勉强维持到11月就散了。在此期间,作为“总网头”的高某某受到投资者要求支付投资款的巨大压力,在无法坚持的情况下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予以立案,并于2006年4月和6月分别逮捕崔某某、刘某某二人。

法院认为,刘某某单独或伙同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认定高某某帮助刘某某、崔某某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件警示

随着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辨识度的提高,过去一些空手套白狼式的集资花招已玩不下去,于是一些以经营实业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方式出现了,本案中以林地经营、托管造林名义进行集资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合作托管造林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一定的投资回报率。目前托管造林存在着五大风险:林木的培育过程中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林木的成长受林木品种、经营管理和科技含量的制约;林木收益受林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林权证的发放程序复杂,如果是在基本农田、行洪道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林的,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因此不可能发证;一些林业公司签订林地租赁协议时一般是分期付款,给投资人留下风险隐患。

以托管造林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投资者与林地林木不见面的手段,再加上资金使用周转期长,很容易变成“绿色陷阱”。面对这样的诱惑,投资者要理性分析,切勿盲目信任骗子单方面的宣传,谨慎投资,谨防受骗。

小蚂蚁,大祸患

——辽宁东华集团特大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乡,这个相当贫穷的小地方,却出了一个名噪一时、声震辽宁的大人物汪某某。大概没有人能料到,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汪某某,竟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通过养殖蚂蚁方式向当地老百姓非法集资高达约30亿元,这在经济不太发达的营口,可谓是惊天巨案了。汪某某系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利用虚假出资成立的壳公司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等企业,在实际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投资者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汪某某还在辽宁各地大肆聘请当地人员设立分公司、代办点,并支付吸收资金额5%。左右的提成,迅速扩大了集资范围。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汪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与投资者共签订10万多份合同,非法募集资金29.95亿元。案发后,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其中一名投资者安某由于受不了打击而自杀身亡。

作案手段

1.豪掷巨款,制造声势。汪某某的东华集团之所以短时间内声名鹊起,主要原因在于其善于“烧钱造势”。如汪某某大肆在报纸、电视台发布广告,制造大量“软新闻”,宣传企业形象,号称东华集团拥有养殖、酒业、饮料业、电缆、丝业纺织、酒店业六大产业,给人实力雄厚的假象,还通过庆典、赞助活动等方式,获得机会和领导、明星合影,增加公众的信任度。据调查,这些活动就花了上亿元。

2.假借实业,实为行骗。汪某某先是制造了一个蚂蚁养殖神话,向投资群众宣传蚂蚁产业利润如何之高,使得投资者相信所投资本金和利息能够保障。而实际上,东华集团的2000万元注册资本均为虚假出资,集团下的六家企业均经营惨淡。

3.设代办点,铺集资网。为迅速扩大集资范围和增加集资金额,汪某某还组织人员在各地设立分公司,采取支付集资款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迅速发展了刁某某、王某某等15个分公司负责人,在辽阳、营口、本溪等地开办了几十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再下设代办点、经销处、咨询处等,触角伸向最底层的熟人社会,一个密集有力的集资网得以形成。据统计,仅这些分公司就共为汪某某集资近9亿元,有的分公司一家就集资2亿多元。

案件查处

2004年下半年,东华集团的资金链已开始吃紧,汪某某的非法集资行为也进一步加快步伐,但资金链最终还是断裂了,投资群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6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汪某某刑事拘留,并于7月8日将其逮捕,随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陆续将刁某某、王某某等15名分公司负责人逮捕。2007年2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某某死刑,认定同案刁某某等1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五年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判决宣告后,汪某某等14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1月26日,汪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案件警示

东华集团案是我国近年来几大典型特大集资案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主犯被判处死刑的集资案,众多集资参与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尤其是退休工人将自己所有的积蓄拿去购买蚁种,结果却血本无归,甚至致使有的家庭一无所有,投资群众最终获得的偿付比率非常低。这里特别要提及的是本案中的参与者安某,他拿自家的动迁补偿款10万元参与汪某某的集资活动,有9万多元未能收回,最终因经济压力和亲友指责而自杀。血一样的教训在警示后人,勿抱着暴富的幻想参加一些集资活动,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

东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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