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新规”新闻发布会召开 非户籍老人也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本报讯昨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联合召开“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新规”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社会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并就《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作简要说明。
会议指出,目前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32.97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4.2%,人口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对解决制约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一些瓶颈性问题提出了突破性举措。
鼓励专业机构承接居家养老服务
《办法》明确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的九个方面准入条件,鼓励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和服务机构承接居家养老服务,切实提高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水平。明确提出了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卫生清洁、助餐配餐、日间托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平安铃”等服务项目。同时,鼓励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拓展临终关怀、医疗保健、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务项目。
服务资助对象拓宽至10类
《办法》明确将服务供给对象由“东莞户籍年满60周岁老年人”拓宽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明确将服务资助对象由原来的7类优化拓宽至10类,并将能力完好的户籍老年人纳入资助范围。
服务资助标准提至最高720元
《办法》明确将原来的“无偿、低偿”的资助标准分类方式更改为依据“能力评估等级”来确定资助标准。将老人每人每月服务标准由原来的“无偿服务对象按照540元的标准享受服务,低偿服务对象按照360元的标准享受服务”优化提升为根据能力评估等级,“重度失能的按照720元的标准享受服务,中度失能的按照480元的标准享受服务,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按照360元的标准享受服务”。
评估不合格将被督促整改
《办法》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监督评估机制,由市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按服务项目类别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同时还将对不合格的服务机构或自主供给服务的村(社区)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服务购买方中止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2年内不得参与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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