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6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供给
包括康复护理和生活照料等项目
《办法》规定,在东莞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卫生清洁、助餐配餐、日间托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平安铃”等服务项目。
各镇(街道)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或由村(社区)自主供给。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平安铃”服务由市民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规定选定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服务资助
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资助720元
据悉,属于政府资助对象的老人,可申请以下资助标准的服务: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属于中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48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属于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资助采取代金券或养老服务卡的形式发放。资助标准的服务,当月使用,不能滚存。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资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提交镇(街道)社会事务局。
《办法》明确,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属于资助对象的,如同时符合《东莞市失能老人补贴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其自行选择领取失能补贴或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不可重复享受。
温馨提示
具有东莞户籍且在莞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
(二)享受低保的独居老人,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三)百岁以上老人;
(四)市级以上劳模中的独居老人,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五)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寡老人;
(六)年满80周岁的独居老人,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
(七)夫妻双方同住且均年满80周岁,无子女,或有子女但子女不在同一镇(街道)居住和照顾;又或者与残疾子女同住的老人;
(八)符合计生条件家庭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双方具有东莞户籍、年满60周岁的失独家庭成员;
(九)夫妻双方中一方或双方具有东莞户籍、年满85周岁的独生子女夫妻和农村纯二女户夫妻;
(十)夫妻双方同住,且年满70周岁,无子女或一方身患一、二级残疾的70周岁以上老人。
信息时报记者 段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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