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伐林木被判刑

潮州日报 2021-06-04 12:09

本报讯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黄某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明在未经潮安区凤凰镇福南村集体同意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村“犁北仔”山地砍伐凤凰镇福南第VI林班部分林木共计233株,准备将该山地用于种植茶叶,并将被砍伐的林木晒干用于其日常生活。经鉴定,黄某明砍伐林木面积3360.94平方米,折合5.04亩;林种是用材林。被砍伐林木共计233株,立木蓄积量共计27.8075立方米。经评估,林木总损失的直接经济价值为7273元。

一审法院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共计233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该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明作出量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明不服判决,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明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盗伐林木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数量较大的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近年来,私自砍伐林木的事件时有发生,既触犯法律,又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此提示相关群众砍伐林木前一定要在林木管理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获得有关证件后方可进行采伐,否则盗伐林木将付出法律的代价。人民法院也将坚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环境资源犯罪,维护生态环境资源。(林钟彪张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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