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迎来第三次修改,专家解读亮点 遏制侵权现象,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在实施30周年之际,迎来的第三次修改。
重新对作品作出定义、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新法为何作出这些修改?这些修改将会给我国文化事业带来什么改变?近日,南方日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解读新修订著作权法亮点。
侵权赔偿额上限提高到500万
记者:我国著作权已经历过两次大修,这次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田绘: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1991年正式施行,经过了2001、2010年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基于加入世贸组织的直接需要进行的全面修改,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贸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针对一些具体条款作出的修改。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为顺应新的发展要求,赋予法律时代的精神和现实的活力,我国于著作权法实施三十周年之际完成了第三次修改。新法的施行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记者: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长期被诟病,引入惩罚性赔偿保护机制后,是否能遏制侵权现象?
肖胜方:“得不偿失”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新修订著作权法规定,对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这充分发挥了法律的威慑力,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顾虑会更大,付出的代价也更为沉重,确实有利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展开了探索。比如知名的“小黄人”被侵权案,小黄人原本是电影《神偷奶爸》里的形象,但一些商家未经授权,将“小黄人”的形象用到了公司生产的玩具、饮料包装上,并且获得了非常大的利益。苏州中院认为侵权人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规模极大、属恶意侵权,判决侵权公司支付500万元赔偿。这个案例当时就引起了业界的关注,也说明大家对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问题的关切。
不过,遏制侵权现象,不只需要修改法律规定,还需要通过行政执法等,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法律得到真正执行。各个部门也要结合多种治理手段,引领全社会范围树立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从源头减少侵权现象。
新类型作品被纳入保护范围
记者: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了“作品”定义,定义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个修改会带来什么影响?
肖胜方:修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修改中最为根基的问题。新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作品的定义,都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摒弃了原本的兜底规定,对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持开放性态度,为司法实践腾出可适用的空间,进一步增强了著作权法的灵活性,也体现了鼓励新类型作品创作的价值理念。
记者:著作权法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修改?
田绘: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以及将作品定义的兜底条文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均是对作品范围的一种扩大化。
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电子游戏画面、音乐喷泉、图解电影等新的智力成果层出不穷,目前将其归类为“类电作品”,是受立法条文所限,而可预期的是,“视听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将比“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更为宽泛,更能满足司法需求,减少因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一些类型不明、涵盖不能、范畴不清的争议。另一方面,将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有利于将伴随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新形式作品,也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有合理性及前瞻性。
法院在涉及作品的类型认定时,应秉持谨慎的态度。首先依然要判定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只有在不属于法定作品类型的前提下,才能考虑适用兜底条款,进行新型作品的认定。而在新型作品认定时,应从立法目的出发,对“其他智力成果”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既为新作品的创作与保护预留适度的空间,也要保持司法的谦抑性和可预期性。
界定新闻作品保护界限遏制洗稿
记者:著作权法将不适用于本法的“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对新闻作品的保护会带来什么改变?
肖胜方: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旧规定,给新闻媒体的维权带来很大难题,大量应受版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经常被肆意转载,一些APP和网站甚至没有原创内容,全靠这种肆意转载来扩大市场。
潮州法院公布的2020年度十大案例里,就有一起类似的案情。一家公司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上,多次擅自发布潮州电视台的作品,潮州电视台认为对方构成侵权,但这家公司却声称,他们转载的是潮州电视台的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法院认为,这些作品除了对特定事实的报道,还融入了作者对事实的评价、对相关人物的采访报道;作品中使用的影像和照片在取景、构图、拍摄角度、光线强弱、景深变化等元素上,均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并非单纯事实消息,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一篇新闻报道,作者可能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只要新闻报道内容围绕时事,就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吗?我认为这不是立法者的原意,也不符合相关的国际规则。新修订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有助于厘清新闻报道保护与不保护的界限,遏制洗稿、随意转载等侵权现象,推动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
田绘:实践中时常出现将时事新闻与时事性文章相混淆,或者出现当事人争议新闻图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情形。时事性文章是对时事新闻的研究、分析、评论,新闻图片是摄影师对某一客观对象所做的时效性拍摄,其独创性的成分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单纯事实消息之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它仅以极为简单的语言描述了事实,而简单的语言表达很容易与被描述的事实发生混同,当事实与表达发生混同时,该表达不能受到保护。著作权法修改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从而加强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力度。
记者: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调整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田绘: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其具体模式的选择各有不同,但制度的内涵基本一样,即由代表著作权人以及保护其合法利益的组织,行使著作权及其相关权。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对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推动产业发展,开展国际版权交流合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困难。本次修法,着重对使用费收取标准发生争议的解决程序、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等情况的定期公布义务、参与调解活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更有利于著作权管理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功能。
南方日报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戴瑾茹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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